而江蘇此次出臺的規定,明確而具體地羅列了近20種應試教育違規行為,盡管其中所列的應試教育違規辦學行為大部分是教育部明令禁止的,比如給地區、部門、學校、個人下達高(中)考升學指標;以高(中)考升學率或考試成績為標準,對縣(市、區)、學校、教師和學生進行排名、獎懲;在義務教育階段違規設立重點學校、分快慢班等,但也有本地區比較突出的違規行為,比如普通高中舉辦復讀班,或接受學生插班復讀等。特別是接受學生插班復讀現象,在江蘇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江蘇把這一現象列入違規行為,很顯然是下了很大的決心,表明江蘇并不是單純為了追求所謂的高考升學率,而是真正把素質教育放在首位,這在把高考升學率作為衡量一所學校辦學水平高低唯一標準的當下,已然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江蘇治理應試教育違規辦學行為,不僅僅敢于針對本身的“短處”,而且在處罰規定上也硬招迭出,比如,一旦發現有違規行為,不論是學?;騻€人3年內都不得評優評獎,并撤消已有榮譽稱號,年度考核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得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我以為,這一處罰之重之嚴厲十分罕見,因為這預示著被處罰的對象在3年內的績效考核也將受到嚴重影響,其經濟損失必將十分慘重。就憑這一點,我想就不會有人敢拿自己的直接利益作賭注,去以身試“法”。與此同時,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違規行為,不僅將其列為重點督察對象,定期或不定期跟蹤督促整改,而且由相關主管部門視情況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直至撤消職務。
不過,盡管江蘇出臺的新規定已然比較全面,處罰也極其嚴厲,但美中不足,那就是沒有把中小學收取擇校費作為應試教育違規行為,這不能不說是一大遺憾。當然,這也恰好從另外一個方面說明,目前的應試教育之所以有人舍不得將其叫停,實在是因為其背后有著巨大的利益。因此,我希望國家教育主管部門能夠從人民大眾的利益出發,盡快出臺一個全國性的中小學違規辦學行為處理意見,并把收取擇校費作為違規行為之首,規定不論何種學校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擇校費,一旦發現即撤銷校長職務,堅決剎住收取擇校費這股歪風,讓學校從利益糾結中徹底脫身,還教育教書育人的本來面目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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