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辦國辦印發《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為落實這一規定,中組部和國資委又聯合下發《中央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文件提出,對央企領導人員實行任期制并健全退出機制,領導人員的職務消費要接受職工民主監督。(2009年12月31日新華網)
央企高管動輒年薪幾十萬,有的則高達上百萬、近千萬,這些都還是明白的賬目。但職務消費就說不清了,“大到幾萬元一件的衣服,小到幾塊錢的停車費,都可以報銷”,職務消費成了一個筐,只要有發票,什么都可以往里裝,這種隨意性往往難以監督。
近年來,有關部門對央企高管的年薪進行了制度上的規范,而對職務消費的規范仍然存在一定的難度。應該說,企業從事經濟活動,對外的交往消費也在情理之中。但由于缺乏明確的范圍界定,憑一張發票就可以報銷數千數萬,甚至十幾萬元,職務消費便逐漸異化成了企業高管們的過度揮霍,甚至是變成自己的隱性收入,這種變通的方式往往披著合法的外衣,因此也很難像貪污受賄那樣被追究責任。
理論上講,國企、央企是全體國民的企業,應該多為國家創造效益、多給國民多分紅利。可因為缺少監督,一些央企高管把企業當成自己的私家企業,有巨額利潤也不愿上交國家。有報道稱,1993年到現在的十多年間,中國數目龐大的國有企業,包括一些處于壟斷行業擁有高額利潤的國有企業,很少向國家和社會分紅,甚至連規定的利潤也不愿上交,1993年以來國企積累未上繳的利潤大致有幾萬億。 2008年中央第一次征收央企紅利,就有不少央企向國資委打報告希望減免或減少紅利上繳。
企業紅利交得越少,企業高管的職務消費就越方便。同樣,職務消費越多,企業生產成本就越高,利潤就越少。對于國企、央企而言,職務過度消費無異于挖國有資產的墻腳,無節制的職務消費,必然要侵占和損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加重社會其他群體的負擔。
控制央企高管職務消費不是小事,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在維護全體國民的利益。要規范職務消費,光靠部門的監督是遠遠不夠的,應該更加公開透明,將央企職務消費置于公眾監督的“陽光”之下,同時,要采取更為有效的措施堵住這個“無底洞”,職工的民主監督是一個好的開始。“好的開始”之后,期待更多有效的限制規范措施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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