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了《侵權責任法》。有法學專家評價稱,《侵權責任法》是繼《合同法》《物權法》之后,我國民事領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是法治社會中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構建法治社會的基礎。(12月27日《西安晚報》)
構建一部民法典,侵權責任是最重要的篇章之一,而我國對民法典是采取分部立法的方式,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分步立法,成熟一部就頒布一部。因此,再怎么強調《侵權責任法》的重要性也不過分。綜觀此次頒布的《侵權責任法》,我感覺到一個最重要的特點是,在平衡多方利益基礎上,保障公民的權益,漸進式地推進社會的進步。
比如,媒體最為聚焦的“同命同價”的問題,有媒體稱,此次立法確立了“同命同價”的賠償原則。
事實上,《侵權責任法》只是作出規定:“因同一交通事故等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這就意味著,在不是同一侵權行為中,能否實現城鄉“同命同價”仍然是一個未知數。而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同命同價”的問題很復雜,立法者只能首先考慮平衡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人的利益,實現“同命同價”。
立法者權衡雙方或者多方的利益的規定還體現在醫療事故糾紛上。按照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因此,醫務人員承擔的責任更重。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實行兩種原則,一種是過錯原則,即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是過錯推定原則,即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有關診療規范規定的,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情形之一造成患者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這樣,醫務人員的責任相對減輕。而作出這樣的規定,也是立法者平衡醫務人員和患者的利益。
在網絡侵權上,立法者也注重了平衡網絡服務提供者與受害人的利益,規范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保障網絡服務商的正常經營。
《侵權責任法》確立了兩個規則,一個是提示規則,網上發布的信息是否構成侵權,作為網絡經營者可能并不知道,也難以判斷,這就要由受害人先提出來,要求網絡經營者刪除、屏蔽、斷開鏈接。如果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網絡經營者沒有采取這些措施,那就要承擔侵權責任;另一個明知規則,網絡經營者明知這個信息已經構成侵權,還不采取措施,放任它發表傳播,那不需要提示,就要承擔責任。通過確立這兩個規則,既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了要求,同時,對于無法判斷的是否侵權的情形,法律也不強人所難,而是要求受害人提出要求,在兩者的利益上進行平衡。
除了上述內容,在精神損害賠償等問題上,我們都可以看到立法者對雙方或者多方利益進行權衡;并且,在爭議較大,無法達成一致的先擱置爭議,先平衡那些顯失公平的爭議。我們希望,立法者和司法者能及時總結《侵權責任法》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平衡失衡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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