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新聞報道內蒙古赤峰市新城區的供水終于恢復正常了。但還不是恢復正常用水,“長期不在家居住的居民,返回家時一定要先把自來水水龍頭擰開,待自來水干凈、清澈透明后才可以飲用”。
這次供水事故,過程波折。如果從自來水污染發生日算起,歷時17天;如果從自來水污染被“疑似”日起,歷時13天;如果從自來水污染被證實日算起,歷時11天。
7月23日,一場暴雨淹沒了九龍供水公司的水源井,導致污染發生。7月27日,當地政府才宣布新城區發生了“疑似”水污染事件。7月29日,政府終于確認發生了自來水污染事件。我無法想象,確認一次污染事件的發生,為何需要將近一周,這樣的處理效率完全不可理喻。我也無法想象,一個城區半個月無法正常供應自來水,會是怎樣一種生活狀況。
雖然這次事件幾乎被當地政府描述成了一場天災,但我們并未知道供水系統的防災設計是什么水平,是多少年一遇,而當地的暴雨又下到了什么程度,是多少年一遇。而且,水源污染與供水污染還有一段距離,水源污染發生以后,供水污染未必一定要發生,而九龍供水公司是未能發現水源污染,還是發現水源污染后繼續生產供應,使得污水源源流進居民家里,導致幾千人入院治療?現在我們知道,九龍供水公司并非沒有發現水源被污染,而是發現以后繼續供水,以避免大面積停水發生。這就是說,在供水污染與供水停頓之間,公司選擇了前一種方案。
可以說,赤峰自來水污染事件天災的成分很小,而供水公司和政府制造的人禍的成分很大。市民陷入了“以身試污”的處境,而且已經用身體把污染試驗出來以后,自來水公司仍未停止供水,當地政府行動的緩慢更到了令人不能忍受的地步。現在政府部門仍在表示監管困難,但如果自來水污染已經達到可看到、可聞見、可嘗出的程度,市民喝到成批涌進醫院,政府仍然不能確認水污染發生的事實,政府部門眼中的監管容易到底指的是什么呢?
現在,赤峰市自來水污染事件的官員問責已經到位,市建委更換了主要領導,而我們并不清楚這座城市對城市建設發展的思路是否有任何反思。
現在,赤峰市新城區的自來水供應已經恢復正常,但我們未知正常供水的單位是九龍供水公司,還是赤峰市自來水公司,我們也沒有獲知制造這起水污染事件的九龍供水公司受到怎樣的處理,只知道這家公司為每戶居民充值50元水費。制造公共危機事件的公司,因為付出了充值費用好像還有不少冤枉。
一個新城區的建設,實際上也就是一座小型的新城市的建設。你能夠想象一座城市在供水、供電、供氣都沒有著落的情況下還叫一座城市嗎?赤峰市的新城區建設卻做到了。也許很多人會說,新城區的水電氣并非沒有著落,這些都有招標,引入民營企業的。但一個城市的政府怎么可能設想把城市的供水、供電和供氣等基本生活物品供應全部交給市場,這些即便不能作為純粹的公共物品加以配給,至少也是半公共物品,城市政府不僅要保證供給,而且要杜絕從中獲得盈收利潤的想法。
還應該打破一種“民營勝于國營”的迷信。就市場行為而言,民企或有優于國企的效率;在基本生活物品的供應上,民企并不比國企有更多的“善心”。任何一種產品,既有生產鏈條,也有供應鏈條,水電氣很容易變成生產與供應無法分開,從而形成壟斷。無論國企的壟斷,還是民企的壟斷,都可能導致消費者權益的損害,而市民并非以純粹消費者的身份使用水電氣,而是以公民身份來使用無需支付太多費用的水電氣,這可以說是市民的基本人權,為了市民權益的實現,政府在必要的時候要考慮承擔虧損、給予補貼。而民企進入市場,必以盈利為目標,而不以為政府“背包袱”為義務。
我并非一味否定民企介入基本生活物品的供應,但介入的深度、參與的方式是否需要考慮?例如,民營企業是要去壟斷供水系統,還是去制造合格的自來水,向供水網賣水?一個城市的基本生活物品,操之誰手,一家參與的企業是否有承擔公共安全責任的能力?政府過于希望把基本生活物品經營交予民企,不管是想從中獲得利潤,還是想丟掉一個包袱,都是不正當的想法。一段時間來,很多地方政府已紛紛把城市作為“經營”的對象,把政府變成一個全權的經濟實體,賣這賣那,置換來置換去,出賣供水權不過是表現之一。赤峰自來水污染事件,與政府變身地主、市民住不起房一樣,表明政府以“經營城市”為原則,城市必在經營中遠離市民。(作者系長江日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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