鏟除“潛規則”的三個有效路徑
www.xpshebei.com?2012-02-13 10:23? ?來源:《北京日報》 我來說兩句
“潛規則”是相對于“顯規則”而言的,是指在法律法規等規則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執行,甚至是明確規定禁止執行的,但又在實際的社會活動中確實起到規則作用的思想意識和行為規范的總和。潛規則盛行是社會的一種病態表現。當前,潛規則在我國社會很多領域中都廣泛存在并發揮作用。比如,某些領導干部選聘中的“任人唯親”、“任人唯財”,某些招標工程中的“黑標”現象,某些執法人員中的“酒杯一端,政策放寬”現象。潛規則不僅侵蝕著黨風政紀,導致腐敗現象的滋生和蔓延,而且危害我們社會的民主法制和公平正義。因此,鏟除潛規則刻不容緩。 路徑之一:推行政務公開——加強對權力的有效監督 破除潛規則需要對公共權力的行使形成有效的約束?,F實一再表明:僅僅靠公職人員運用道德力量來約束自己一心向善的自律是遠遠不夠的,更重要的是要依靠他律,這就必須通過有效的監督對公職人員的權力使用進行有效制約。而有效監督的前提是監督者必須充分掌握相關的信息,這就需要信息的公開透明,同時還要充分發揚民主。 其一,需要加強對權力的監督。權力一旦失去監督,必然導致腐敗,潛規則就會大行其道。倘若缺乏一整套嚴密的監督機制,那么,再好的制度也猶如一個“稻草人”。比如,在建筑業管理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規漏洞導致監督缺位,從而滋生了建筑業“層層分包,層層盤剝,層層賄賂”的潛規則;在用人管理方面的監督不力、透明度不高導致用人上的“不跑不送,原地不動”的潛規則;在行政執法人員管理方面的監督不力、管理水平不高導致行政執法過程中一些人員“吃、拿、卡、要”的潛規則。因而,只有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大監督力度,提高管理水平,這些潛規則才能迎刃而解,見光而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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