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近日聯合公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以下簡稱《條令》)。該《條令》自6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紀律以及對違反紀律行為給予處分的部門規章。
《條令》共3章、31條。結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隊伍建設實際,設定了76種具體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涉及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執法執勤、內務紀律等。這些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的設定,充分體現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職業特點,體現了公安機關從嚴治警的剛性要求。
《條令》規定:對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參與、包庇或者縱容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私放他人出入境的,給予開除處分。
《條令》明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違反規定為在押人員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員與其親友會見,私自為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傳遞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四)私帶在押人員離開羈押場所的。
《條令》還規定: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工作對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實施或者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逼供的,給予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據了解,該《條令》與公安部已頒布實施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條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配套銜接。這“四大條令”對促進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推進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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