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黨內民主制度建設取得了較大成就。
(一)集體領導制度。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和五中全會都強調維護集體領導原則,反對個人崇拜,并規定了“少宣傳個人”的方針。為防止黨中央權力過分集中于個人,十二大取消了黨的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的職務設置,改設黨的總書記,同時規定,總書記是中央政治局常委成員之一,負責召集政治局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主持中央書記處的工作,重大決策均需通過民主協商由集體討論決定。十三大進一步理順了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與中央書記處、中央全會的關系,中央書記處成為辦事機構而不再具有決策職能;建立起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中央書記處的生活會制度,使集體領導制度化,等等。這些都是在黨的中央領導層次上推進集體領導制度化的重要舉措。
(二)黨內監督制度。發展黨內民主必須健全黨內監督。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中央和全國縣以上各級黨委都建立紀委,同時中央、省市紀委向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的各個部門派駐了紀檢組,從而恢復了文革期間被撤銷的紀檢機關。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地方的各級黨代會的監督功能也得到加強。十三大提出了對黨的干部要實行民主監督、公開監督的原則。此后,各級黨委采取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如:公開辦事制度和辦事結果,建立舉報中心;根據黨章黨規繼續向應派而未派的有關部門派駐紀檢組;在全國黨的基層組織建立民主評議黨員的制度;建立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制度等。為進一步發揮紀委的監督作用,1990年黨的十三屆六中全會提出建立黨內巡視制度, 1996年1月中央紀委第六次全體會議重申了這一制度,提出了具體辦法,并將其作為加強黨內監督的五項制度之一。此后,中央巡視組多次到地方和部門巡視。
(三)黨內選舉制度。其主要成就是漸行差額選舉制度。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強調,選舉要充分發揚民主,真正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同時規定要實行差額選舉。十三大明確規定了黨內選舉的提名程序和差額選舉辦法,提出近期要把差額選舉的范圍擴大到各級黨代會代表,基層黨組織委員、書記,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常委和中央委員會委員。中央組織部于1988年3月印發了《關于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的暫行辦法》。1990年6月,中共中央又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對基層組織的差額選舉做出了具體規定。這樣,從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層的黨組織都實行了差額選舉。1994年1月又頒發了《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對黨內選舉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規定,進一步提高了黨內選舉活動的規范化程度。
(四)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十一大以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都嚴格按照黨章的規定定期召開。1980年7月,中組部下發了《關于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有關選舉若干問題的暫行辦法》和《關于開好縣、市、州黨代表大會的幾點意見》。經過幾年的實踐,1985年2月,中組部印發了《關于黨的各級代表大會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其中既有實體性的規定,也有程序性的規定,這是黨的歷史上迄今為止較為詳細的黨代表大會制度的法規性文件。十四大對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召開時限進行了調整,規定縣以上各級黨代會的時限完全一致,都是五年。同時,強化了黨代表大會的決策職能。從1988年起,中組部先后選擇了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山西省大同市礦區、晉中市榆次區等12個市、縣進行黨代會常任制的試點。
此外,關于黨員權利保障制度,1995年1月,中共中央發布《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這是建黨以來保障黨員權利的第一個專項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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