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黨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為黨內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程序化提供了充足的動力和保障。2001年的十五屆六中全會專門研究了黨的作風建設,成為加強執政黨作風建設包括黨內民主作風建設的重要綱領。
在這個階段,對黨內民主認識的深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
首先,把黨內民主的價值提到了黨和國家發展全局的戰略高度來認識。在深刻反思“文化大革命”慘痛教訓的基礎上,鄧小平對黨內民主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新的認識。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前召開的中共中央工作會議上,鄧小平指出:“當前這個時期,特別需要強調民主。因為在過去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民主集中制沒有真正實行,離開民主講集中,民主太少。”“要創造民主的條件……在黨內和人民內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 1980年12月,鄧小平指出:“我們各種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的改革,要堅定地、有步驟地繼續進行。這些改革的總方向,都是為了發揚和保證黨內民主,發揚和保證人民民主。” 這就把黨內民主提到了改革總方向的高度。江澤民指出:“發展黨內民主,充分發揮廣大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是黨的事業興旺發達的重要保證。” 這表明黨突破了以往僅僅把(黨內)民主視為手段的局限性認識,將其地位和作用提到黨和國家命運的高度,突出了(黨內)民主的目的意義。
其次,充分肯定了發展黨內民主對于人民民主的推動作用。十三大報告指出,以黨內民主來逐步推進人民民主,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一條切實可行、易于見效的途徑。十四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加強黨的建設幾個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 “發揚黨內民主必然推進人民民主,這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一條重要途徑。” 江澤民同志在建黨80周年講話中明確提出:“通過發展黨內民主,積極推動人民民主的發展”。 這些論述,都體現出黨在新的實踐基礎上對黨內民主認識的深化。
第三,在黨內民主的發展取向上,強調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毛澤東晚年的一個嚴重失誤,就是沒有把民主與法制有機地結合起來,而是搞所謂“大民主”。結果,非但不能推動黨內民主發展,反而使黨內民主陷入了深刻的危機。有鑒于此,早在1978年,鄧小平就在中央工作會議上指出:“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江澤民在黨的十四大報告中指出:“要進一步發揚黨內民主,加強制度建設,切實保障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的民主權利。” 可以看到,以制度建設為核心,強調黨內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這一階段黨內民主發展的顯著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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