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屆三中全會至十六大,黨內民主的恢復發展階段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到十六大,黨內民主在恢復以前優良傳統的基礎上,無論在思想認識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有了突破性進展。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戰略決策,為黨內民主生活的正常化創造了必要的前提條件。全會強調“在黨的生活和國家政治生活中加強民主” 。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了《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共有12條,關于黨內民主的內容就有堅持集體領導;正確對待不同意見;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黨內選舉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接受黨和群眾的監督,不搞特權等6條。這部法規對恢復黨內正常的政治生活,發展黨內民主,具有重要意義。
1980年8月18日,鄧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作了題為《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講話,系統而精辟地論述了黨和國家領導制度改革問題。這個講話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綱領性文件,對黨內民主建設具有重要推動作用。
1982年召開的黨的十二大,使黨內民主在恢復的基礎上有了新的發展。十二大根據“努力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民主”的指導思想,特別強調了“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使黨內政治生活進一步正常化”的方針。十二大黨章比較完整地闡述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內容,恢復并擴大了對黨員權利的規定。大會特別強調要加強集體領導,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大會還規定必須按期召開黨的代表大會,并規定了各級黨代會的每屆任期時間。這些規定使黨內民主生活有了更為嚴格的保證。1987年黨的十三大提出了加強黨內民主制度建設的四大措施:一是健全黨的集體領導制度;二是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三是切實保障黨章規定的黨員民主權利;四是疏通黨的民主渠道和健全民主生活。
1992年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黨內民主的發展提供了堅實基礎和強勁動力。1994年9月召開的十四屆四中全會,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全面推進黨內民主發展進行了新的探索。全會提出加強黨內民主制度建設的若干舉措:要建立健全領導、專家、群眾相結合的機制,逐步完善民主科學決策制度;要加快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等重要制度的改革,逐步形成富有生機和活力的用人機制;要制定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央和地方黨委工作條例、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等等。根據十四屆四中全會精神,1995年和1996年,《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先后頒布。黨內民主制度化邁出了穩健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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