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如果說民主具有“普世性”價值的話,那一定是民主一般性原理所體現的“價值”,而不是民主特殊性原理所體現的“價值”,尤其是“西方民主”并不必然是“民主的一般性原理”的代表或體現。換句話說,“西方民主”模式并不是“民主”的唯一表現形式,“民主”并不等于“西方民主”或“西方民主”模式。真正的“民主”,其實現方式或模式應該也必然是多樣性的,都必須以實現“民主”的一般性原理的“核心價值”為根本奮斗目標或以“民主”的一般性原理的“核心價值”為根本取向,特別是民主意愿必須與民主實現形式和客觀實際效果或后果密切結合起來,偏向任何一方面或只強調某一方面都是片面的,最終衡量民主實現的標準只能是客觀實際效果。這個客觀實際效果標準是唯一的:只能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民眾民主權利、經濟權利的穩步實現和社會政治穩定,而不能造成社會的動蕩、經濟社會發展的滯緩倒退和人民群眾生活質量和水平的下降和倒退,否則,這樣的“民主”就無任何價值,就是一種災難,必然受到世人的唾棄。
三、“西方民主”模式的優勢、局限與“中國模式”的生命力
曾經有很長一段時間,甚至直到現在,當我們談到“民主”時,不少人要么就把“西方民主”當成資產階級“腐朽”的專利而完全否定,要么就把“西方民主”作為當今“民主”政治發展的唯一“標桿”。這兩種觀點是十分有害的。誠然,作為現代民主政治重要源頭的“西方民主”,其作為世界政治文明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事實是任何個人、社會組織、政黨、國家(民族)都是不能否定或否認的,“西方民主”也必然有其合理內核,但“西方民主”的產生、發展是有其獨特的經濟、政治、文化以及社會傳統等的背景因素、土壤,值得后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學習和借鑒,但不是“完全照搬”或“生搬硬套”。
事實上,“西方民主”,包括西方民主模式:主要是多黨(包括兩黨)競爭制、普選制和三權分立制,它們都經過二、三百年的發展,在某些民主的實現機制、具體制度安排和形式上具有人類政治文明成果的特點,特別是其中關于“權力制約”的某些具體制度、機制所發揮的“最不壞”作用值得后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在民主政治發展和建設政治文明的進程中借鑒和學習,但必須適合本國特殊的發展階段面臨的國情、黨情、民情和社情的需要,生搬硬套是絕對不行的。然而,“西方民主”,特別是“美式民主”,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它過分強調“民主”的外在形式,并且往往以“外在形式”代替民主的“內核”,使“自由(市場)主義”泛濫,“私有制”發展走向極端,政府的宏觀調空能力很弱,無法及時有效應對周期性的經濟危機,造成社會生產力與生產關系嚴重失衡,社會財富的嚴重破壞,甚至社會的動蕩。同時,英美等國家不顧其民主產生的環境、土壤,以雙重甚至多重標準強行向世界其他國家推行其“民主價值”和“民主模式”,曾在非洲、拉丁美洲、中東歐等地區和國家造成嚴重的后果,特別是以所謂的“民主、人權”為旗號和利用“反恐怖主義”的機會,不僅限制、甚至取消國內民眾應有的不少權利,而且伺機干涉他國內政,大肆謀求其經濟、政治和軍事利益,而把真正的“民主、人權”拋到一邊,因此,“西方民主”的實質是為實現其國家民族根本利益服務的,其階級性是顯而易見的,這也是“西方民主”最大的缺陷。然而,隨著經濟、政治、文化等全球化的發展和相互影響,近年來“西方民主”模式也出現新發展趨勢:一方面不斷反思、總結、更新自己的發展理念和模式,另一方面也吸收“社會主義的價值理念”和世界其他國家民族,包括社會主義國家發展的有益經驗以彌補自己模式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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