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黨與國家政權關系的建設方面
1. 經由人民授權,取得執政地位
政黨通過人民授權而取得執政地位,使黨的執政具有了制度的基礎。在當代大多數國家,人民對執政黨的選擇是通過選舉來進行的。選舉作為一種制度性安排,具有傳導合法性的功能。這就是說,如果社會成員普遍信仰選舉,那么這種信仰將會導致人們對由此而產生的執政黨的信仰,從而賦予了執政黨以合法性。隨著民主政治的深入發展,選舉對于政黨的執政日益具有導向作用。西方國家的選舉,作為其民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符合西方的政治文化傳統,其公信力較高,由此而獲得執政地位的政黨享有較高的合法性。發展中國家的選舉要產生積極效應,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選舉制度本身,必須與該社會的價值取向一致。二是選舉必須是真實的,而不是名義性或裝飾性的。我們注意到,在一些發展中國家,選舉制度與其社會生態并不完全契合,選舉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由此也影響到黨的執政。
社會主義國家的執政黨是經由革命而取得執政地位的。在這些國家,先有政黨,再有新生的人民政權。置言之,是黨締造了國家。但這不等于說,執政黨的地位就一勞永逸地解決了,黨就可以不經人民授權而永久執政了。只不過這種授權采取了另外的形式,即人民群眾由于贊成和擁護黨所選擇的社會發展道路,以及黨制定的路線、方針、政策,從而確認了黨的執政地位。社會主義沒有現成的模式。社會主義國家的執政黨要長期執政,必須把改革作為動力,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制度。當社會主義制度顯示出優越于資本主義制度的時候,就自然地強化了黨的執政基礎。蘇東國家共產黨倒臺的教訓表明,社會主義政黨即使掌握了絕對權力,如果不銳意改革,不完善社會主義制度,最終也會招致人民的不滿,從而陷入執政危機。
2. 規范黨政關系,合理運作權力
國外政黨在執政體制的選擇上,有三種情況:一是黨政合一的體制。這主要是在一些社會主義國家。20世紀30年代后,蘇共中央設立了一系列的部,與政府各經濟職能部門重合,實際上取代了政府。越南、朝鮮、老撾、古巴共產黨是黨管政策,黨管干部,黨管財政。二是黨政統一的體制。如新加坡,執政黨通過議會體制、政府體制、社團組織體制牢牢掌握了國家政權,控制了政治生活,因而黨沒有在政府體制之外建立強大的政黨組織。表面上看,執政黨無處可尋,而實際上是無所不在。三是黨政分開的體制。歐洲大多數國家、日本等,實行這種體制。在這種體制下,黨對政府,主要是一種間接領導,表現為執政黨通過黨的組織和立法程序控制政府人事和重大決策。但執政黨并不具體介入政府的行政運作,黨的中央機構也不向政府部門發布指令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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