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空間應有法律規則 公民權益必須依法保護
www.xpshebei.com?2013-10-17 15:52? ?來源:《求是》 我來說兩句
原標題:網絡空間應有法律規則 公民權益必須依法保護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了網絡空間屬于公共空間,網絡秩序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界定了網絡誹謗等行為罪與罰的標尺,統一了司法機關辦理相關刑事案件的標準,同時讓人們認識到網絡空間依法守規,公民權利才有保障。《解釋》一出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熱烈回應。本刊記者專訪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高憬宏,請他解讀有關熱點問題。 問:制定和實施這一《解釋》,是我國向網絡法治化邁出的重要一步。請您介紹一下其背景、主要內容及重要意義。 答: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以互聯網為主體、包括通信網、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在內的信息網絡日益普及,呈現出“三網合一”的趨勢,不僅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也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工作和生活,同時推動了人民群眾依法積極行使表達權和監督權。也要看到,一些不法分子將信息網絡作為一種新的犯罪平臺,肆意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犯罪手段網絡化,非法牟利特征突出,組織鏈條明顯,侵犯了公民的名譽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擾亂了公共秩序和市場秩序。廣大人民群眾對此反映特別強烈,有依法懲治的現實必要。 近年來,國家為加強信息網絡管理,規范信息網絡秩序,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對促進信息網絡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雖然刑法對誹謗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經營罪作出了規定,但對于利用信息網絡特別是互聯網實施的誹謗等犯罪,沒有專門規定,因此實踐中存在著法律適用不夠明確的問題。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經過為期一年的深入調研,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并借鑒其他國家關于信息網絡的管理經驗,經反復研究和修改,出臺了這一《解釋》。 《解釋》共十條,針對當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的特點,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實際情況,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所涉及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方式、“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時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等問題;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或者編造虛假信息并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問題;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的認定問題。《解釋》有助于統一司法標準,規范司法行為,對于依法打擊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等犯罪,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規范信息網絡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問:有人認為,網絡空間是虛擬空間,網絡言論不會對現實社會造成直接的危害。應當如何看待這種觀點? 答: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首先,網絡空間不是“虛擬空間”。網絡空間在某些情況下具有虛擬性,比如在一些網絡游戲中,現實生活中的人扮演的角色“殺死”對方所扮演的角色,這種行為不具有現實社會危害性,也不需要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社會公眾也都知道“這是假的”,這樣的網絡空間具有一定的虛擬性。 但網絡空間的本質特征不是這種“虛擬性”,而是“工具性”和“公共性”。當今社會,人民群眾更多的是通過信息網絡這一公共平臺獲取資訊、購買商品、交流溝通、進行輿論監督,這就使得網絡空間具備了相當明顯的公共屬性和社會屬性。網絡社會是現實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且已經與現實社會融為一體、不可分割,網絡公共空間是現實的公共空間。舉例而言,現在大家都喜歡網上購物,足不出戶就可以通過網絡完成進入商戶、挑選商品、訂立合同、支付貨款等行為,方便快捷。這些行為都是在網絡上完成的,是“實打實”的商品買賣行為,交易雙方都在買賣合同約束之下,負有法定權利和義務。這種合同關系顯然受到法律的保護,也為法律所規制。 基于上述網絡空間的“工具性”和“公共性”,網絡上的信息就必然會對社會產生直接的、現實的影響。捏造誹謗他人名譽的事實,并利用信息網絡作為散布誹謗信息的工具和平臺,就會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名譽權;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就會直接侵犯被害人的財產權;編造虛假信息并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就會造成公共秩序的嚴重混亂,等等。實際上,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等犯罪,只是誹謗等傳統犯罪在網絡時代的新型表現形式,與傳統的誹謗等犯罪一樣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基于網絡信息傳播迅捷、受眾廣泛等特點,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可能還更大。對此,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依法治理網絡,打擊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等犯罪,不僅是民心所向,也是刑事司法領域的世界性趨勢。網絡在哪個國家都不是“法外之地”,美國、英國、韓國等國均出臺了專門的法律,加強對信息網絡的規制。《解釋》的出臺,有助于整飭信息網絡秩序,促進相關部門加強對信息網絡的管理,完善網絡違法犯罪防范機制。同時,《解釋》能夠發揮刑罰手段在預防、教育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引導廣大網民自覺規范網絡言行,達到“打擊極少數,教育大多數”的良好社會效果。 問:《解釋》在依法懲治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等犯罪的同時,如何體現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 答:在信息網絡上實施的誹謗、敲詐勒索等犯罪,有的侵害了公民的名譽權,有的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網絡造謠、傳謠行為,也導致網絡空間上的信息真假難辨,妨礙了網民從信息網絡上獲取真實信息。《解釋》堅持懲罰犯罪與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相結合的原則,通過依法懲治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敲詐勒索等犯罪,為受害者伸張正義,恢復名譽,保護公民財產權利不受侵犯。同時,也為廣大人民群眾創造一個規范、有序、健康的網絡環境。 從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角度來說,網絡秩序是現實公共秩序的延伸,正視網絡犯罪造成的社會危害,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規制網絡行為,是維護網絡秩序的現實需要。《解釋》順應了新時期廣大人民群眾對依法懲治信息網絡犯罪、規范信息網絡秩序的普遍期待和迫切要求,嚴密了刑事法網,依法打擊此類犯罪行為,有助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為廣大人民群眾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問:信息網絡是公眾反映意見建議的重要平臺。《解釋》如何體現對公民言論自由的法律保護? 答:首先需要明確一點,不能將網絡誹謗與言論自由混為一談。目前,信息網絡已經成為公共交流的重要平臺。言論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廣大網民通過網絡發帖表達民意、關注社會熱點事件、進行輿論監督,是公民行使言論自由權利、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公民依法在信息網絡上發表言論,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受我國法律的保護。黨和政府通過網絡上的各種信息和議論,能夠了解社會情況、群眾情緒和網民對公共事務的意見和建議。 但信息網絡上的言論并非沒有邊界。公民在行使表達權的同時,不能觸及法律為言論自由設定的底線。“言論自由”不是“造謠自由”,信息網絡上的言論自由并非沒有邊界。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不會允許有誹謗他人的“言論自由”。不受限制的自由必將導致規則缺失之下的無序,最終結果就是良好的言論自由秩序受到挑戰甚至破壞,把公民表達思想、建言獻策的公共平臺,變成攻擊謾罵、詆毀他人的烏煙瘴氣場所。 《解釋》出臺后,有一種聲音認為,出臺《解釋》是為了壓縮網絡言論自由的空間,甚至是為了打擊報復批評者、建議者,這種認識是不對的。舉例而言,《刑法修正案(八)》中規定了醉駕要“入刑”,目的不是為了限制大家開車上路,而是為了限制個別人以危險方法開車上路,維護交通秩序安全,從而保護大多數人更加安全地開車上路。同樣道理,《解釋》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嚴格入罪標準,對于不明真相而在網絡上轉發虛假信息的,對于在網絡上發表過激的乃至不正確批評意見的行為,均不會作為犯罪處理。所以,出臺《解釋》不是為了“管制”網絡言論,而是為了保護廣大公民的表達權,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言論自由。 《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行為方式作出了明確界定,為依法打擊此類犯罪行為提供了具體、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也厘清了在信息網絡上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讓人們清楚哪些言論可以發表,哪些言論觸犯了法律,從而保證廣大人民群眾依法、充分行使憲法賦予的表達權和監督權,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言論自由。 問:“網絡反腐”目前已經成為輿論監督的一個重要途徑。《解釋》如何區分網絡反腐與誹謗犯罪之間的界限? 答:當前,廣大網民利用信息網絡進行“網絡反腐”、“微博反腐”,對反腐倡廉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一些腐敗案件最先就是在網絡上曝光,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隨后得到了及時的處理。我們打擊網絡犯罪,但不會因噎廢食,扼殺網絡活力,更不會阻塞言路,壓制批評聲音,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 對于廣大網民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對待,負責任地核實,及時公布調查結果。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對于那些打著“網絡反腐”的幌子,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尤其是有組織地大肆誹謗他人的行為,就要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機關在打擊網絡謠言,凈化網絡空間,傳遞正能量的同時,要嚴格把握法律和政策的界限。既要依法打擊假借舉報實施誹謗的違法犯罪活動,又要防止誤傷那些積極進行輿論監督、并無誹謗目的的舉報者,特別是部分舉報內容不實的舉報者。從而確保打擊誹謗犯罪與保障公民行使監督權的有機統一,確保辦理的每一件案件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楊紹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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