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5年2月至9月期間,在明溪某公司上班職員黃某以借身份證使用為名,騙取信任,向多位朋友借取身份證,并趁單位印章管理不嚴之機,私自盜用單位公章,開具虛假收入證明,冒用其朋友名義在某銀行申領了一張信用卡,供自己周轉資金使用。在償到甜頭之后,在巨大利益的誘惑下,黃某如法炮制,先后騙取多家銀行的信用卡6張,并進行惡意透支,累計金額達17萬余元,數額巨大,到期經銀行多次催收無法歸還。 審理:經明溪檢察院提起公訴,明溪法院對被告人黃某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6萬元。 評析: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被告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提醒市民在委托他人代辦各種合法手續時,要防范在先,對復印的個人資料要注明使用范圍和使用時限,以防止別有用心的人將資料用于其他方面。同時,不要輕易將個人的有效證件隨意交付他人使用,防止因此引發的騙領、冒領信用卡等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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