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13日獲悉,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近日一審以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兩罪并罰,決定對茂名監獄原黨委書記、監獄長成加增執行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
服刑人員竟可賭博、吸毒
法院經審理查明:成加增于2000年7月至2009年4月9日在任茂名市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提拔、任用及管理干部上,收受下屬22名干警的錢財共76萬元,并為行賄人謀取利益;還在罪犯收監、安排罪犯調整服刑監區和審批辦理罪犯減刑假釋等方面,收取了下屬干警或罪犯家屬錢財共14.4萬元,并為他們提供方便。在大肆斂財的同時,成加增卻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茂名監獄內服刑人員聚眾賭博、吸毒、販毒等違法和犯罪行為發生。2009年3月有網民舉報茂名監獄有罪犯吸販毒等問題后,有關中央和省領導先后作了批示,要求對事件進行查處。
被調查談話后才交代不屬自首
法院認為,成加增在任茂名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期間,收受他人錢財,合計人民幣90.4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同時被告人成加增嚴重不負責任,致使茂名監獄管理秩序混亂,嚴重損壞國家監獄的形象,影響監獄的正常活動,其行為又構成玩忽職守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成加增案發后全部退清受賄所得贓款,對其所犯受賄罪依法可酌定從輕處罰。對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的情況,因為被告犯罪行為在網上曝光后,紀委和檢察機關傳被告人調查談話后才如實交代其犯罪行為,不屬于自首。
成加增服判沒有上訴
對于成加增辯稱其已退還的部分贓款應從受賄金額中扣除,法院稱,因受賄行為已完成,被網上曝光及工作組進駐茂名監獄查處后才被迫退還的,屬于退贓行為,依法不應從受賄數額中扣除。
綜上,一審判決被告人成加增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總和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成加增服判不上訴,現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記者/戎明昌通訊員/林勁標鄒輝球李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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