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胞胎”文件前后不一,暴露了當前依法行政的艱巨性,行政文件發文蓋章的隨意性和公文處理程序上的違法性。防治文件“三胞胎”,必須加強公眾、行政、司法三重監督,多管齊下,確保行政文件始終運行在法治的軌道上。
政府“紅頭文件”居然鬧出“三胞胎”!據《中國青年報》4月13日報道,標注安徽阜陽國土局【2006】161號的文件竟出現三個版本!不僅年份相同批號相同,標題、蓋章單位也一樣,但格式與內容不同,甚至有的條款“相互打架”。
文件打架,農民受害。“到底該信哪一份文件?”被拆遷農民的困惑又一次警醒人們:要想有效束縛公權力這匹“野馬”,必須拽緊法治的韁繩。
“三胞胎”文件前后不一,暴露了當前依法行政的艱巨性,行政文件發文蓋章的隨意性和公文處理程序上的違法性。從內容上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征收土地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都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阜陽市國土局顯然沒有確定補助標準的權限,阜陽市政府也沒有“批復同意”的權力。從程序上看,按照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文辦理包括草擬、審核、簽發、復核、繕印、用印、登記、分發等程序。這其中的每一道環節都應當進行認真審核,才能傳送到下一個環節。而公文一旦蓋章發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改動。如果需要改動,必須撤銷或聲明前份文件作廢,而不能同時生效。在這樣嚴格的行政法治程序面前,“三胞胎”文件依然得以悍然登場,如果不是置若罔聞,那就是別有用心。
考驗政府智慧與執法水平的還不僅在于此。面對關涉上千戶被拆遷農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政府部門在制定政策下發文件過程中,如果沒有農民的參與,不能反映農民的呼聲,最終形成的文件又如何能得到農民的認可與遵循?文件制定之后,如果不交付政府法制部門來審核把關,又如何能保證文件本身“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在這種背景下匆匆忙忙出臺的文件,又怎么可能得到社會各界有效的監督?程序缺失,民意缺乏,監督缺位,行政文件一旦偏離法治的軌道,即便不是“三胞胎”,也會衍生出其他的怪胎。
依靠文件理政,在當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某些管理者看來,在《立法法》集中上收立法權限之后,制定公共管理法規或者規章,不僅要經過“繁瑣”的立法程序,還要向上級備案登記甚至報請批準,“影響權威與效率”。而通過紅頭文件制定公共事務的“游戲規則”,程序簡單且自由裁量空間較大,內容所指包羅萬象,于是,“從法規規章向紅頭文件逃逸”便成了公共管理的一種本能。老百姓對此譏諷為“黑頭(法規)不如紅頭(文件),紅頭不如口頭”。對此,必須引起高度的警惕。
防治文件“三胞胎”,必須加強三重監督。就公眾監督而言,規范性文件制定必須通過聽證充分吸納公眾意見,使聽證制度合法化常態化,并及時反映在將來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就行政監督而言,對“紅頭文件”也要像對行政規章一樣,建立備案審查程序,以便上級行政機關及時掌握動態,政府法制部門嚴格把關,防止文件互相“打架”——否則,就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就司法監督而言,針對違法的行政文件等抽象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樣多管齊下,才能確保行政文件在眾目睽睽之下,始終運行在法治的軌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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