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廉政準則》的修訂印發也基于對新世紀以來反腐斗爭形勢的需要。當前反腐敗形勢依然嚴峻,腐敗仍處在高發時期,黨中央懲處腐敗的決心也越來越堅定,越來越注重制度反腐,從源頭上防止腐敗。
“腐敗治理,屬于國家社會制度化治理的領域,在制度方面由試行而‘轉正’,必將大大提高《廉政準則》的規范程度和公信程度”,李成言認為,過去的試行準則雖然也具有重要的制度意義,但畢竟是“試行”,無論從心理還是實踐上看,都尚有回旋余地。但正式的準則則不同,從條文上看,《廉政準則》從總則到分章論述,尤其是將八個方面的準則進一步列為52種具體的“不準”,有主線,成系統,內涵大大豐富,原來的試行準則是無法與其比肩的。“在具體的實踐中,《廉政準則》必然會時時起到一種提醒的標示性警戒作用,在此基礎上成為黨以制度治理腐敗的有力依據。”
緊貼經濟建設實際
公生明,廉生威。縱觀《廉政準則》,“8大禁止”、“52個不準”涵蓋了行政權力使用中極易滋生腐敗的各個領域,包括黨員領導干部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問題、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問題、浪費揮霍等干部作風問題,觸及黨員領導干部工作生活、待人處事的底線,并抓牢選拔任用干部這個源頭,直指黨風廉政的根本,切中要害。
中央紀委監察部杭州培訓中心教育長陳武明分析,從近年來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看,作案人數最多的就是撈錢撈好處,經濟類腐敗每年都是第一位。數據顯示,2009年1~11月,處分貪污賄賂金額100萬元以上的縣處級以上的干部人數增長19.2%。以制度治理經濟犯罪已成為當前反腐敗斗爭中的重點之一。
李成言認為,《廉政準則》的突出特色在于與時俱進,全面深入。其治理經濟腐敗的條和條下面的目,大都緊貼當今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的實際,點面結合,具有內在的邏輯性和統一性。
比如,對經營企業、持有公司有價證券和金融投資的不準,是針對具體的實業和金融兩個主要經濟領域作出的規定;對境內外經濟事務方面作出的不準,則是對空間上經濟活動的規定;兼職和退休前后行為的一些不準,則在黨員領導干部個人職業生涯的時間方面進行了規定。
“這些規定,有效涵蓋了當前黨員領導干部有可能取得不法收入的主要渠道和形式,并從個人主體經營開始,從時間和空間兩個維度全面進行了規約。”李成言認為,這種規定具有很高法規制定水準和實施針對性。在實踐中,這樣的條目也必然會收到以制度治理腐敗心理上和實踐上的雙重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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