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江蘇省阜寧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鹽城“2·20”特大水污染事故瀆職人崔建國,日前被阜寧縣法院一審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5月,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在鹽城市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上設計年產500噸氯代醚酮項目,后于2004年以實際年產50噸氯代醚酮申請環保驗收。標新公司投產后為節約環保成本,除將部分鉀鹽水外賣外,其他廢水均直接通過明暗管道排放至廠區外的河中。今年2月17日下午及18日上午,因春耕開壩放水,標新公司排放的且積聚了4個月左右的含高濃度揮發酚的污水流入市飲用水取水河蟒蛇河,使鹽城市城西水廠、越河水廠水源遭受嚴重污染,近20萬鹽城居民生活飲用水和部分企事業單位供水被迫中斷66小時40分鐘,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40余萬元,影響惡劣。
被告人、時任鹽城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監察支隊二大隊大隊長崔建國,對標新公司環境保護負有監察職責,其于2006年到2008年先后6次收受標新公司錢物計人民幣7800元,且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崔建國在日常檢查中多次發現標新公司有冷卻水和廢水外排、不能依要求提供母液銷售臺賬等問題,只是填寫現場監察記錄,沒有向上級匯報。
2008年12月6日,鹽城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監察支隊對鹽城市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重點化工企業進行專項整治,并對標新公司發出整改通知。但崔建國一直沒有組織監察人員對標新公司進行跟蹤檢查、監督整改。直至今年2月18日,崔建國帶隊對標新公司進行檢查時,只在該公司辦公室填寫了一份現場監察記錄,沒有對排污情況進行現場檢查,也就沒有發現標新公司向廠區外排出大量廢液,直接導致飲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發生。
事故發生后,崔建國為掩蓋其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于今年2月21日分別偽造了2008年12月10日和今年2月16日兩份虛假監察記錄,以逃避有關部門查處。
崔建國于今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并于3月27日被阜寧縣檢察院批準逮捕。(記者王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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