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擴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覆蓋面
(1)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覆蓋全體城鄉居民,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參保率達90%以上,農民參合率達到95%。
(2)在校大學生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同時繼續做好在校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
(3)基本解決醫改后關閉破產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問題。
(4)積極推進城鎮非公企業職工、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直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業不穩定的農民工納入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也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戶籍所在地的新農合。靈活就業人員自愿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5)當年農村出生的新生兒(嬰兒)隨母親納入新農合保障范圍。
二、穩步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
(1)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報銷比例分別提高到75%、50%以上,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倍左右。
(2)各設區市根據“保當期”和基金結余情況,適時調整現行政策,組織開展對當年得大病的參保城鎮居民進行二次補償。
(3)積極推動有條件的設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現行的“個人賬戶管門診”轉為實行普通門診費用統籌。鼓勵有條件的設區市積極探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費用統籌。
(4)新農合籌資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新農合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倍以上。縣和縣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的住院報銷比例分別提高到60%、40%以上。縣(市、區)定點醫療機構無法診治的特大病種,確需轉到上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經嚴格審查批準,其住院費用可比照縣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補償比例予以報銷補償。擴大門診統籌補償病種范圍,所有縣(市、區)的門診統籌補償病種擴大到10種。以設區市為統籌單位,建立重大疾病補充補償辦法,減輕農民大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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