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級創業投資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七章 省投資集團有關職責
第二十九條 省投資集團負責創投資金的日常管理與投資運作事務,其主要職責為:
(一) 制定創投資金的投資管理、財務管理、業績激勵和風險控制等制度;
(二) 受理和審查創業企業的創投資金投資申請或創業投資企業合作申請;
(三) 作出投資決策和建立投資退出制度安排;
(四) 對投資形成的股權行使股東權益。
第三十條 省投資集團分別設立評審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三個委員會的組織架構與工作細則由省投資集團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省投資集團應組建專業的創投資金管理團隊,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
第三十二條 省投資集團根據運作過程中發生的日常管理費用編制年度支出預算,經批準后據實列支,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經貿委、省財政廳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主題詞:經濟管理 創業投資資金 通知
抄送: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
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2009年5月2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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