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創投資金的申報與受理
第十六條 省投資集團負責受理和審查創投資金申請。
第十七條 創業企業申請創投資金的材料包括:商業計劃書及其附件。
商業計劃書附件包括:公司合資(作)或股東之間的協議、公司章程、營業執照、驗資報告、稅務登記證(國稅和地稅)、參加政府部門扶持項目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創業投資企業申請創投資金進行階段參股的材料主要包括:創業投資機構資格認定申請表;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章程、內部投資決策機制、風險控制機制的制度文件;近三年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投資管理團隊主要人員介紹;近三年投資的創業企業匯總表。
第十九條 申請創投資金進行跟進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除需提供第十七條規定的申報材料外,還需提供擬跟進投資的創業企業相關資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商變更登記核準通知書復印件、創業投資機構投資協議、創業投資企業對擬跟進投資的創業企業的盡職調查報告。
第二十條 省投資集團受理申請后,按照創投資金運營和管理辦法進行評審。創投資金運營和管理辦法由省投資集團另行制定。
第五章 創投資金的退出
第二十一條 創投資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可以通過股權上市、股權協議轉讓、被投資企業回購等途徑實現投資退出。
第二十二條 創投資金創業投資及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應當在約定的投資期限內退出。特殊情況下,創投資金可以隨時退出。
第二十三條 省投資集團應為具備條件的創業企業提供增值服務,積極扶持其在國內創業板以及主板上市;發揮我省與香港聯交所、新加坡交易所等的合作關系,支持創業企業到境外上市。
第二十四條 省投資集團應鼓勵省內有條件的企業收購、兼并處于擴張期的創業企業;創投資金投資形成的股權退出時原則上實行市場化定價,特殊情況下可實行協議價。
第二十五條 創投資金跟進投資時,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先于創投資金退出其在被投資企業的股權。
第二十六條 被投資企業破產清算時,省投資集團享有一定的優先受償權。
第六章 創投資金的監管職責
第二十七條 省經貿委每月向省投資集團了解創投資金的投資實施情況,監督檢查創投資金項目是否符合《目錄》。
第二十八條 省國資委會同省財政廳指導省投資集團建立適合創業投資特點的績效考核制度,定期對創投資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考核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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