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福建省產業振興和發展,促進“6.18”項目成果產業化,培育種子型、創新型、成長型中小企業,做優做強企業,設立福建省省級創業投資資金(簡稱“創投資金”),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投資金以股權投資方式,對我省種子型、創新型、成長型的未上市中小企業進行投資。
第二章 創投資金的設立與來源
第三條 首期創投資金規模為6億元,由省財政資金一次性投入福建省投資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省投資集團)。省投資集團負責創投資金的運營和管理。
第四條 創投資金的來源:財政性專項資金;創投資金的投資收益;閑置資金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益;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資金;接受國家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投入;境內外各類投資機構的參股投入等。
第三章 創投資金的投資對象與運作方式
第五條 創投資金的投資對象為:在我省注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種子期、起步期、初創期的中小企業。優先投資高新技術企業、重點產業升級企業、“6.18”項目對接成果轉化的企業、擬上市的股份制企業、省級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具有前瞻性、引領性的其它企業。
第六條 省經貿委會同省發改委、省科技廳依照第五條規定及時編制《福建省省級創業投資資金投資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作為創投資金投資的依據。
第七條 創投資金主要采用創業投資、階段參股和跟進投資三種運作方式。
第八條 創業投資是指創投資金對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通過股權退出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創業投資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聯合印發《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第39號令)的相關規定進行運作。
第九條 階段參股是指創投資金向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的投資方式。階段參股的比例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的25%。
第十條 跟進投資是指創投資金與創業投資企業對選定投資的創業企業共同進行投資的投資方式。創業投資企業在選定投資企業后或實際完成投資1年內,可以申請跟進投資;創投資金按創業投資企業實際投資額的50%以下的比例跟進投資。被跟進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實際出資額以現金出資計算。
第十一條 創投資金對同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采用一種運作方式投資,且不得重復投資。
第十二條 采用創業投資和跟進投資運作方式的投資期限不超過8年;采用階段參股運作方式的投資期限不超過5年。
第十三條 創投資金所合作的創業投資企業,應在其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規定以不低于創投資金出資額的2倍投資于《目錄》中的企業。
第十四條 對超過上述投資限額或投資期限的投資項目,由省投資集團提出申請,省國資委會同省經貿委、省財政廳按程序審核批復。
第十五條 創投資金不得用于從事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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