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福建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省科技廳]
?閩科高〔2008〕31號
各設區市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福州科技園區管委會:
為規范我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根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有關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聯合制定了《福建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福建省科技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國稅局 福建省地稅局
????????????????????????????????????????????????????????????????????????????????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福建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確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現行《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以下簡稱“《重點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福建省境內(不包括計劃單列市,下同)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依照《認定辦法》、《工作指引》,結合本實施細則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中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條 省科技、財政、國稅、地稅行政管理部門組成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接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和監督,負責我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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