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窈
隨著新農村的建設發展,農村地區的騰退搬遷改造不斷增加,拆遷利益中包含了安置房及補償款。
因拆遷帶來的巨大利益,導致了各種拆遷利益分配相關糾紛多發。一家人尚可協商,若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拆遷,嫁入的女方離婚后要求分割拆遷利益的,是否還能獲得相應利益呢?筆者結合以下案例對拆遷中的情況予以分析。
公婆房屋被拆遷,前兒媳拆遷利益有哪些
王某與趙某于2005年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子小濤(化名),二人于2014年經法院調解離婚。
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趙某之父的名義申請,對趙某父母建造的宅基地進行了房屋拆遷,趙某之父作為被騰退人簽訂拆遷協議,該協議上的被安置人為趙某父母、趙某、王某、小濤,共給付他們安置房4套,拆遷補償款60余萬元。
王某、小濤以其為被安置人為由,將趙某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安置房屋并支付補償款26萬余元。趙某則表示此次拆遷是按照宅基地置換的,認為安置房屋及補償款與王某及小濤無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趙某、王某、小濤不是被拆遷房屋所在宅基地的申請人,且未對房屋建設出資出力,因此不享有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按照本案中搬遷騰退方案規定的標準,宅基地面積置換的回遷安置樓房應歸被騰退人所有。但王某、小濤是拆遷協議上寫明的共居人,因此對拆遷所得的補償款應享有相應權利,法院據此判決王某、小濤獲得拆遷補償款20余萬元,駁回了其他訴求。
□ 法官提示
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拆遷,離婚后女方能夠分得的拆遷利益,主要根據具體的拆遷政策、拆遷協議及女方婚后對于被拆遷房屋翻擴建的貢獻情況,綜合考慮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時間等其他因素進行分配。
本案中,因為安置房屋是根據宅基地1:1置換所得,則安置房屋及與宅基地相關的補償款應由宅基地建房批示上的申請人和共居人共有。建房、翻建、擴建出資出力的被安置人可享有關于地上建筑物對應的補償款。若女方既不是宅基地建房批示中的申請人,又對建房無任何貢獻,則僅能獲得針對被安置人口的補償,比如周轉費。
購房指標被占用,前兒媳主張補償獲支持
吳女士與竇先生系夫妻,生有一女小竇,雙方于2014年離婚。
2006年,竇先生之父的宅基地上房屋拆遷,其作為被騰退人簽訂騰退協議,該協議上被安置人為竇先生父母、竇先生、吳女士、小竇。該次拆遷以被騰退人的現有實際人口為基數,按照每人45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算安置面積,竇先生后購買安置房屋兩套,面積分別為:119.42平方米和93.39平方米,取得100余萬補償款。
吳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取得一套安置房屋的使用權或者補償其購房指標的相關利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當事人每人均享有45平方米的安置房購房面積,只有具備該購房指標才能取得相應面積的安置住房。
本案吳女士作為被安置人之一,享有相應的安置房優惠購房指標。同一宅基地上的被騰退人只能一并進行定向安置,但吳女士并未明確表示放棄其享有的購房指標,且竇先生、竇先生父母、小竇在實際購買安置房屋時確實使用了吳女士的部分購房指標,但其所享有的購買安置房的購房指標不足以對訴爭房屋享有排他性的權利,故法院對其要求享有訴爭房屋排他性使用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但考慮到購房指標作為購房的優惠條件,包含一定的財產價值,為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法院根據吳女士安置購房指標實際被使用的情況,判決竇先生、竇先生父母、小竇對其進行相應的折價補償。法院據此判決吳女士獲得拆遷補償款15萬元,駁回其他訴求。
□ 法官提示
在按照安置人口給予優惠購房指標來獲得安置面積的情況下,需根據女方個人優惠購房指標及安置房的套數、面積等情況確定安置房分割。若女方個人優惠購房指標面積大于或等于其中一套安置房面積且被安置人購買該房屋的,可以認定女方享有該套安置房所有權;若面積不足或已被他人使用購房指標購買房屋的,安置房屋由他人取得,可綜合考量購房指標所包含的財產價值、訴爭房屋當地的騰退搬遷安置辦法、訴爭房屋現尚未取得產權登記等確定購房指標的經濟價值,以此給予女方補償。
先拆遷后結婚,前妻主張拆遷利益被駁回
2011年12月,張某與村委會簽訂了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其中此次拆遷被安置人為張某、吳某、楊某,除了安置補償款外,還按照宅基地面積及安置人口數置換了兩套安置房,其中每個被安置人可獲得50平方米的優惠購房資格。
2012年2月,張某與吳某結婚,楊某系吳某與前夫之子。雙方婚后未共同生活,同年5月二人離婚,離婚協議寫明雙方無財產糾紛。吳某、楊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安置房及拆遷款。經查,吳某對被拆遷房屋的建造未出資或出力。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拆遷房屋系張某婚前個人財產,拆遷所得相關補償、補助等費用,在未明確規定與被安置人口有關的情況下,均是對被騰退人張某的補償。吳某離婚前,已知曉其屬于拆遷安置人,但離婚協議書中明確寫明雙方無財產爭議,其現在要求分割補償款沒有依據。
協議簽訂時雙方尚未結婚,吳某、楊某本不應作為安置人口,在本案中將其二人列為被安置人口后,安置房屋面積變大,損害了協議相對方的權益,因此該協議中與之相關的約定應屬無效。張某據此所購安置房系非法收益,吳某、楊某也無權要求分割安置房屋。
□ 法官提示
由于拆遷利益多涉及案外的被安置人,故一般不會在離婚訴訟中對家庭共有的拆遷利益進行實際分割,需要單獨針對拆遷利益提起分家析產的訴訟。但需要提醒大家,雖然被安置人都希望能獲得更大的拆遷利益,但不能通過欺騙等不當手段獲取。
本案中,簽訂拆遷協議時雙方尚未登記結婚,卻將另一方列為被安置人,由此額外獲得的安置利益,屬于非法收益。女方雖為被安置人,但由于其對建房無任何貢獻,因此對于安置補償款也不享有任何權益。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四季青法庭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