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釋法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提醒,除了上述案件中的情況,其他常見情形還有,一方故意隱瞞其名下持有的股權、股票;將銀行存款或現金轉存或轉交至親友名下;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變賣動產或不動產后實際控制轉讓款;將夫妻共有財產贈與他人或通過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賣他人;構造虛假債務等等。 說好的假離婚,他卻當了真 李女士與鄭先生2009年結婚,2010年雙方在北京市海淀區和昌平區各購置了一套住房。2016年雙方打算再購買位于海淀區的房屋,但因二人沒有購房資質,所以便協商通過假離婚的方式獲取購房資質后買房,房子交易完成后再復婚。2016年9月,二人到海淀區民政局簽署《離婚協議書》登記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名下的存款、證券以及兩套房屋均歸鄭先生所有,李女士算是“凈身出戶”。離婚手續辦完后,二人如愿又購得一套房屋。 誰料想,房子是買上了,可鄭先生卻只字不提復婚的事,李女士多次要求復婚,都遭到了鄭先生的拒絕。李女士認為,雙方在民政局離婚備案登記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等約定,是為了規避國家購房政策獲取購房資質,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該協議內容無效。 庭審中,鄭先生堅稱,其和李女士是因感情不和才協議離婚,并且已經在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也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因此,不同意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女士稱與鄭先生系為了購房而假離婚,要求確認《離婚協議書》無效,就此李女士負有舉證責任。庭審中李女士并未提交直接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了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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