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產生原因何在? 北京二中院的調研認為,涉戀愛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四方面。 一是因為當事人重事實輕法律。 中國《婚姻法》規定,結婚須男女雙方自愿到婚煙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結婚證才是結合法婚煙關系的唯一證明。但某些風俗卻注重以大量彩禮、鋪張的典禮儀式作為“締結婚煙”的必要條件,男方家庭往往需要花費大量金錢;先辦婚禮后結婚登記現象比較普遍。 二是因為傳統思想與新觀念交叉碰撞。一方面陳規陋俗致使婚約彩禮數額隨著攀比之風逐年抬高,另一方面青年一代思想自由開放,在感情基礎尚未牢固的情況下就未婚同居、互贈貴重財物,“閃婚閃離”、未婚先孕等現象也時有發生。 三是法理與情理相沖突。現代婚戀觀念雖然已經發生重大變化,但在中國少數地區,人們仍根深蒂固地奉行著“男方回女方,彩禮不退還”的民間規則,與司法解釋中對于彩禮的返還規定存在一定沖突。現實中“戀人變仇人”現象多發,一旦法院判決男方或女方酌情返還部分彩禮,當事人往往抵觸情緒較大。 四是法律規范較為簡單。涉戀愛婚約財產糾紛涵蓋戀愛到結婚各個階段,糾紛涉及不當得利糾紛、同居關系析產、婚煙無效、婚約財產、贈與合同等多種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導。而目前處理婚戀財產糾紛的法律規范僅有《民法總則》規定的不當得利、《合同法》中的贈與、婚煙法及司法解釋關于婚煙、同居、彩禮等較為簡單的規定,面對復雜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釋內容略顯不足。 如何減少此類糾紛? 如何才能減少此類糾紛?北京二中院的調研也提出幾方面建議。 法院建議,首先,要倡導正確的婚戀觀。加大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精神的宣傳,消除人民群眾對婚約關系存在的認識誤區,倡導移風易俗,婚事簡辦,摒棄借婚姻索取財物、高額彩禮等不良習俗,引導樹立文明、健康、理性的婚戀觀。 同時,建議夫妻、戀人之間對于大額經濟來往及時作出明確約定,避免讓物質成為“感情的枷鎖”。 另外,要重視民間習俗指導作用并充分發揮法律的指引作用。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從立法上對婚約、彩禮的內涵、外延作出明確規定,確定法律依據和統一標準,彌補現行法律的不足,充分發揮法律的指引作用。 除此之外,法院建議強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作用。健全民間調解網絡,加強專業性調解組織建設和多元化解銜接聯動,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婦聯、民政等部門的調解組織作用,積極提供法律咨詢、糾紛調解、心理疏導、感情輔導等服務,提早介入,將家庭矛盾和糾紛及時解決在萌芽狀戀,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和諧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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