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部分法院發出“離婚冷靜期”通知書,專家建議
單方“冷靜”不可取 積極修復才關鍵
近日,四川資陽市安岳縣法院向一對鬧離婚的“85后”夫妻,發出“離婚冷靜期”通知書,限定他們冷靜3個月,其間不得向對方提出離婚要求。3月20日,廣西南寧市江南區法院也發出了該法院首份“離婚冷靜緩和期”告知書,要求一對起訴離婚的夫妻冷靜3個月。在緩和期內,江南區法院將為當事人提供免費的婚姻家庭咨詢服務,積極引入心理干預,以幫助當事人調處家庭矛盾,化解婚姻危機。
“離婚冷靜期”雖不是個新鮮名詞,但上述信息一出,依然引起不小的反響。有人認為這是法院人性化的表現,有的則認為流于形式,甚至是對當事人權利的剝奪。對此,中國婦女報·中華女性網記者進行了相關采訪。
情感未破裂,當事人需“冷靜”
據報道,在安岳縣法院審理的案件中,這對夫妻婚后常因瑣事爭吵。一次發生糾紛后,女方離家出走并外出務工,兩年后回到當地并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女方又表達了放棄訴訟的意愿。法院認為,這對夫妻提出離婚可能出于一時沖動,因此向他們發出3個月的“離婚冷靜期”通知書,提出:“冷靜期限內,雙方均應保持鎮靜和理智,三思而后行,原則上不得向對方提出離婚。冷靜期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對于江南區法院審理的案件,該案主審法官李姍姍告訴記者,雙方當事人結婚多年,育有3個子女。期間曾經離過一次婚,復婚后有了第三個孩子。女方起訴離婚時,主張男方有家暴行為,審理中,男方承認在爭吵過程中對女方有動手行為,但女方也比較沖動,一爭吵就會有撞墻行為,并會吵著要跳樓等等。通過和他們交談,法官感覺他們尚有感情基礎,只是面對矛盾的處理方式不當,所以向他們發出“離婚冷靜緩和期”告知書,希望雙方能夠冷靜思考、加強溝通,并在告知書中告訴他們怎么做,有哪些權利義務,法院會提供什么幫助等等。
據悉,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選擇118個中級和基層法院開展家事審判試點。按照意見,試點法院在最高法確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則下,“要在診斷婚姻狀況的基礎上,注意區分婚姻危機和婚姻死亡,積極化解婚姻危機,正確處理保護婚姻自由與維護家庭穩定的關系”。
目前,廣西、上海、江蘇等多地法院都在離婚訴訟中引入“冷靜期”概念,以挽救邊緣婚姻。
支持者:更加人性化
李姍姍告訴記者,目前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有不少是夫妻溝通、婆媳關系或者子女教育出現問題的,如果法院直接判決不準離婚,他們之間的矛盾沒有化解,可能過六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適用“冷靜期”制度,可以在冷靜期內做很多工作,化解雙方之間的問題,避免二次訴訟。目前,該院跟廣西婚姻家庭研究會合作,聘請了一些婚姻家庭咨詢師,為當事人提供心理疏導等服務。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曉茹認為,由于我國婚姻輔導機構的嚴重缺失,起訴到法院的婚姻案件并不都是達到了離婚的程度,只是婚姻病態的一種呈現方式。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對挽救婚姻、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是有必要的,當然適用離婚冷靜期的案件是受限制的,需要試點法院的法官自由裁量,積累了一定經驗后,可總結出系列案件類型;發出離婚冷靜期通知的法官,也需要對影響婚姻的因素進行初步分析和排解,并可發出建議書。比如,雙方或一方父母介入過多而引起的夫妻感情受損,應建議冷靜期內父母不得干預;生活習慣、消費方式、是否生育(二胎)、子女教育等不同問題引起的夫妻感情受損,應積極引導雙方用正確的方式溝通甚至提供相關資料加以輔導或心理疏導。
質疑:于法無據、流于形式
對于“離婚冷靜期”通知書的做法也不乏質疑。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莉認為,首先,在訴訟離婚中,法院應著重查明是死亡婚姻還是危機婚姻。于前者,當盡快依法調解或者判決準予離婚;于后者,應做情感修復的調解,而不是走形式地發冷靜期通知,并且無法律根據地要求當事人:“冷靜期限內,雙方均應保持鎮靜和理智,三思而后行,原則上不得向對方提出離婚。冷靜期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不知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根據在哪里?如果當事人在冷靜期協商好了去登記離婚并去法院撤訴,難道法院不準許撤訴嗎?其次,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該條在實務運用中客觀上已經起到了冷靜期的作用。再發冷靜期通知,不僅于法無據還可能侵害當事人的離婚自由和訴訟權利,引發當事人和法官的對立。
作為一名從業十三年的家事律師,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曉林表示,“離婚冷靜期”弊端多多,流于形式,效果并不明顯。他反問到,如果法院給了當事人冷靜期,但當事人沒有和好,依然想離婚,法院是否就一定判離婚呢?如果沒有判離婚,當事人還要待六個月之后再起訴,所謂的冷靜期又有何意義?他也認為,所謂的“離婚冷靜期”其實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已經存在,即社會上通常所說的打離婚官司,第一次通常不判離的“潛規則”。而且“離婚冷靜期”制度也嚴重缺乏配套制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網上還有文章質疑“需要冷靜的是某法院”,認為“法院如果覺得原被告感情沒有破裂,完全可以依法判不準離婚。法院超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行創設所謂離婚冷靜期,不僅毫無法律依據,而且毫無現實必要。還有觀點認為,離婚冷靜期有利有弊,如果是婚姻危機或許可以緩解挽救,倘若是死亡婚姻、危險婚姻,比如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如果一方在冷靜期內遭受嚴重家暴怎么辦?
“離婚冷靜期”變“情感修復期”或更妥當
實際上,針對離婚冷靜期的探索,實踐中早已有之。比如,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自2013年末即探索離婚冷靜期的適用。該院家事審判庭庭長王道強告訴記者,“對于‘離婚冷靜期’制度,目前其他法院遇到的質疑和問題,我們當年都曾遇到過。目前之所以很多法律共同體同仁反對冷靜期的適用,是因為我們在運作這一機制時沒有形成完備的體系,在運作過程中可能會不自覺地違背了一方當事人的意志,甚至不經意間損害了一方當事人的利益?!?/p>
不過王道強認為,法院推行“離婚冷靜期”的初衷正緣于學者律師們對審判實踐中一審濫用判決不準離婚嚴厲批評的反思,目的是盡量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保護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等弱勢成員利益。
他認為,離婚冷靜期的適用絕不應該是單純發一個簡單的通知書,而是需要法官的積極作為,要指出婚姻的癥結所在,提出改進的路徑,加以心理疏導,并以當事人雙方愿意適用為前提,否則可能效果甚微?!袄潇o期機制不是孤立的,是開放的體系,從我院的探索實踐看,家事審判機制建設至少包含6個方面6位一體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包括反家暴機制、冷靜期機制、多元化解機制、回訪幫扶機制、家事隊伍分類管理機制和單獨的考核評價機制。任何一個機制出現了問題,都會阻礙改革的進程?!蓖醯缽娬f,比如,對于家暴案件,首先要制裁家暴,徹底根除家暴的發生,冷靜期機制才有發揮的余地。
對于“離婚冷靜緩和期”告知書引起的質疑,李姍姍坦言,可以想到。因為畢竟目前沒有法律的規定,僅僅是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文件提到“冷靜期”這一概念。“一個新制度的產生肯定也是“雙刃劍”,適用不當可能會產生問題,但該制度推行的初衷是好的?!崩願檴櫿f。
張曉茹認為,在家事審判改革初始階段,離婚冷靜期的試點工作應和配備心理咨詢員、家事調查員、家事調解員等工作相結合。離婚冷靜期內,家事調解員、家事調查員、心理咨詢員可以依據當事人的意愿對其之間的矛盾進行調解、心理疏通、事實澄清,以幫助當事人化解矛盾,修復感情,甚至追溯到當事人原生家庭的生活模式、家庭文化對現在婚姻的影響并提出改進的辦法,也可以對了解的情況形成建議書提交給法官。
張曉茹建議,離婚冷靜期適用的時機,應在案件受理后,最好是第一次調解后,根據案件情況作出判斷,和判決不準離婚后原告沒有新事實新理由不得在六個月內再起訴的規定不沖突。前者可視為審判前調解程序的一部分,所以,離婚冷靜期以不超過3個月為宜。離婚冷靜期結束,原告一方仍然堅持離婚,不能成為判決離婚的充分條件,而仍然應當進入審判階段調解或判決結案。
趙莉則認為,與其建立法院單方要求當事人的冷靜期,不如嘗試建立三個月的“情感修復期”或者叫“情感修復調解期”,分危機的程度,由法官或者邀請專家介入,做當事人的情感修復工作,這既符合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的要求,也方便基層法院正確理解和實施。對于情感修復期的時間,可以規定不超過三個月,并可排除在審限之外。通過詞語的修改,不僅有利于法官正確理解和執行,也有利于當事人、律師配合該制度的實施。
楊曉林建議,既然搞家事審判改革,就應該為未來的家事訴訟特別程序立法做好鋪墊,應有一套相應的制度規范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民法典分則婚姻家庭編正在緊鑼密鼓地起草之中,應該考慮真正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婚姻分居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