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區法院判決撤銷贈與,房屋由老人收回,但養女仍須履行贍養義務
陳大爺說,房子贈與養女時附有條件,要求一定要為他提供固定住房,對自己進行贍養,負責自己的生老病死
《合同法》規定,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或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20多年前,一直沒有孩子的陳大爺和妻子商議,領養了一個女孩。
8年前,陳大爺的妻子去世,他將唯一一套房產贈與了養女。誰知養女在得到房產后對老父態度大變,甚至向他舉起菜刀,陳大爺無奈只能租房居住。
近日,成都青羊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贈與糾紛,養女因拒絕贍養老父,獲贈房屋被判收回。
養女要求房屋產權養父贈房附有條件
64歲的陳大爺說,今年24歲的陳艷是5歲左右被他們領養的。雖是養女,但自己和老伴一直把她視作掌上明珠,含辛茹苦地將其撫養成人。
2004年2月,陳大爺購買了位于成都簾官公所街的一套房屋,老伴剛住了幾個月的新房,就撒手人寰。失去了老伴的照顧,陳大爺在生活上更加依賴養女,對其言聽計從。
不久,陳艷要求陳大爺將這套房屋產權轉移到自己名下。陳大爺考慮,自己百年之后房子早晚是陳艷的,再加上又有20多年的感情基礎,便同意了養女的要求。
陳大爺在起訴書中表示,房子贈與養女時附有條件,要求陳艷一定要為他提供固定住房,對自己進行贍養,負責自己的生老病死。對于這些要求,陳艷一口答應。
2010年4月22日,兩人到公證處辦理了繼承權公證和贈與合同公證。辦理公證時,陳大爺按照約定放棄了房屋中妻子的遺產份額,并將房屋中屬于自己的份額贈與了陳艷。隨后,兩人到房管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
房子過戶養女變臉老父無奈租房居住
陳大爺在起訴書中說,房子過戶后,陳艷對他的態度就發生了極大的轉變,開始對其進行打罵。轄區派出所民警對他們的家庭糾紛處理過很多次,但父女關系依然沒有改善。有幾次,陳艷甚至揮起菜刀趕父親走。一年后,陳大爺被迫從家中搬出,租房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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