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去世,房產問題懸而未決
?近日,本報接到北京讀者李娜(化名)女士來電,咨詢有關房產歸屬和繼承問題。
?“1966年我父親曾在單位分到一套單元房,1968年我離家插隊,我哥哥一直與父母同住(我家只有我和哥哥兄妹兩個)。1978年我哥哥結婚,次年生有一女。1987年我父親去世,同年我哥哥離異,女兒由他撫養。1994 年房改時,該套房以我哥的名字買下,當時我哥仍與我母親同住。”
?李娜告訴記者,有關房產的糾紛與她哥哥的第二次婚姻有關。據介紹,1998年,她哥哥再婚,妻子也是離異,與前夫生有一子,離婚時判給男方。“當時她的戶口不在北京,幾年后戶口進京,繼而把她兒子的戶口也落入北京,當時那個孩子16歲。”
?不僅是李娜哥哥的婚姻狀況有了改變,房產的情況也有了變化。“2005年該處房屋拆遷,我母親才開始轉為和我一起生活,次年我哥哥用拆遷款購得一套住房,房產證在我哥哥名下。今年1月,我哥哥因病去世。由于我母親年事已高,至今仍瞞著她我哥病故的消息。哥哥臨終托付我,不希望女兒攪入紛爭,造成家庭不睦。”
?李娜雖然不想制造家庭事端,但覺得有些事情可能是繞不過去的,所以想了解一些相關的法律知識:
?1.現在的房產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我哥的個人婚前財產?她的兒子有權繼承嗎?
?2.因為房產證一直在我哥現任妻子的手中,她有權私自處理這處房產嗎?
?3.如果大家都沉默,多長時間即認為該繼承生效?在不驚動我母親的情況下,能否將她應繼承的份額轉給我哥的女兒?
?4.如果該房拖欠供暖費、物業費等,債務問題會否轉嫁到其他繼承人身上?
?針對李娜女士的提問,記者采訪了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專業律師楊曉林和黃利琴。
?是否夫妻共有財產須看拆遷協議
?“現在的房產是否屬于李娜哥哥夫妻的共同財產還不好判斷,需要通過單元房及拆遷協議中被安置人的情況等來綜合分析現房屋的出資情況。”楊曉林律師告訴記者。
?楊曉林律師說,父親單位分到的單元房是李娜哥哥婚前個人財產或家庭共有財產,關鍵看其哥哥是否與父母分過家。因為1966年至1994年,李娜哥哥一直在該房與父母同住,且該房1994年房改時是以李娜哥哥的名義購買的,不管李娜父母與其哥哥是否分過家,至少該房與李娜現在的嫂子無關。如果李娜父母與其哥哥從未分過家,她母親可以主張該房屋屬于家庭共有財產。
?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現在的房屋全部購房款是用李娜哥哥婚前個人所有的單元房或家庭共有的單元房的拆遷款購置的,與其他人無關,則該房屋仍屬于李娜哥哥的個人財產,而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沒有形成繼子女身份無權繼承
?“通過戶口情況來看,李娜哥哥與繼子很有可能形不成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身份。”黃利琴說,雖然目前無法律規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起草過程中大家傾向于5年以上的扶養關系才構成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身份,那么其繼子是無法作為繼承人來繼承該遺產的。
?黃利琴分析,如果李娜哥哥與繼子形成了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那么不管該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其繼子是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來繼承該遺產的。
?單方無權處分房產
?“不管該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只要產權證是登記在李娜哥哥的名下,其妻子在沒有征得其他繼承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是沒有權利私自處分該房產的。”楊曉林指出,書面同意的方式可以是其他繼承人配合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也可以是到公證處去做公證等。
?黃利琴告訴記者,如果大家都沉默,表明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均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不驚動李娜母親的情況下,也就是未經過李娜母親同意的情況下是不能擅自處分其權益的,建議李娜用婉轉的方式與母親溝通相關財產的處分情況。”
?楊曉林提醒說:“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日開始,繼承之前所欠的供暖費、物業費可以作為被繼承人的夫妻共同債務從遺產中扣除;繼承之后所欠的供暖費、物業費不屬于被繼承人的債務,應由實際居住人支付。”(本報記者 于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