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獲悉,近日,深圳中院對女子熊晶晶強酸潑殺男孩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熊晶晶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熊晶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陳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合計700949.37元。宣判后,熊晶晶情緒非常激動,表示要上訴。
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熊晶晶無視國家法律,將自身精神狀況轉差的原因無端歸結于黃某對其施行了所謂的“法術”,產生報復傷害黃某的念頭,并為此準備了具有高腐蝕性的硫酸、氫氟酸等化工品從江西景德鎮趕至深圳,在尋黃某不著的情況下,報復傷害黃某家無辜的2歲幼童小黃,將氫氟酸潑向小黃,造成了小黃死亡的嚴重后果,同時造成了在救助小黃過程中多名群眾受傷的后果,其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應當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精神鑒定支持定罪
關于被告人熊晶晶辯稱“自己給小孩潑的是雙氧水”的意見,與公安機關的鑒定結論及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不符,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只能反映案發后一個月和兩個月時被告人的精神狀況,并不能客觀、準確、真實地還原案發時被告人之精神狀況,不能完全、合理排除案發時被告人辨認和控制能力完全喪失的可能,即案發時被告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意見,法院認為,本案中對被告人熊晶晶的精神病司法鑒定,是公安機關按照法律規定,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依程序作出,檢驗方法科學,調取材料全面充分,內容翔實,所得出的被告人熊晶晶“有偏執性精神障礙,實施作案行為時受精神病性癥狀的影響,實質性辨認能力部分喪失,基本辨認和控制能力存在”的結論是正確的,法院對該鑒定結論予以采信。
當場被抓不算自首
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熊晶晶案發后沒有逃跑,可認定為有自首表現”的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熊晶晶在實施完故意傷害行為后,當場被保姆袁某抓住,其客觀上已經無法離開,故其表示“不會逃跑”屬于無奈之舉,這樣的言語表示不應當認定為自首。
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害人親屬有過錯也是本案發生的誘因”的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熊晶晶精神狀況不佳,是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卻無端遷怒于為其算過命的黃某,進而預謀報復,辯護人的這一辯護觀點法院亦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本案屬于臨時起意犯罪”的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作為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承擔刑事責任應從輕處罰”的意見成立,法院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 2011-12-06不堪忍受30年家暴 瘦弱女子將丈夫打死后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