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通報三地衛生監督所亂收費
來源:健康報 2012-08-23 編輯:黃水來
短評 從源頭上遏制違規收費 衛生監督機構代表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綜合執法。作為執法機構,借執法之際違規收費,損害政府形象,損害法律尊嚴,必須嚴厲查處,以儆效尤。 在嚴厲查處涉事機構的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執法者之所以違規收費也有現實困境。據筆者了解,目前,把衛生監督執法權力與單位乃至個人經濟利益捆綁在一起的行為并不少見。自收自支(或罰沒款返還),把收費和罰款作為經費來源,搞“自費執法”的情況,在一些地方衛生監督機構中也還存在。 保障衛生監督機構的運轉經費是各級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2005年出臺的《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指出,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履行衛生監督管理職責所需經費,包括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和發展建設支出,由同級政府預算根據需要合理安排,保證其履行職責的必要經費。2009年出臺的新醫改文件也明確指出,包括衛生監督機構在內的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人員經費、發展建設經費、公用經費和業務經費由政府預算全額安排。 當前,隨著醫改的推進,各級衛生監督機構依法承擔著飲用水安全、公共場所衛生、學校衛生、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傳染病防治監督、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估以及打擊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等事關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健康權益的各項衛生監督執法職責,任務繁重、責任重大。試想一下,作為執法機構,如果天天想著“自己養活自己”,一門心思搞創收,如何能全心全意地承擔衛生監管職責?帶著創收意愿的執法何談公平、公正? 當利益驅動成為衛生監督執法的原動力,執法部門公信力的喪失將不可避免。我們在嚴厲打擊借執法斂財行為的同時,更需要解決衛生監督機構自費執法、靠罰款“養人”的深層次問題,讓地方政府確實承擔起衛生監督機構的保障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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