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起草擬清除保障房牟利空間
來源:華龍網-重慶商報 2012-04-08 編輯:黃水來
政府優先回購保障房 目前,正在起草的“條例”除去對保障性住房的定義、功能、法律地位等進行原則性的規定外,將對保障房的“公平分配”和退出機制以及相關的方式和路徑進行規定。 對于購置型保障性住房的再上市交易問題,“條例”擬規定必須由所在地政府優先回購,而不得自行進入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再行流通。至于具體的操作辦法,將會留給地方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操作的空間,但總的原則仍是消除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間。 “這主要是針對經濟適用房。”前述參與“條例”起草工作的權威人士向記者表示。目前,經濟適用房通常在購買滿一定年限后,按照當地政府規定,補繳相應的綜合地價款項,即可獲得“完全產權”上市交易。由于補繳額度的標準劃定能否與土地增值收益等同存在不確定性,從而導致經濟適用房的再上市交易產生了較大的牟利空間。 中國房地產協會會長、原建設部副部長劉志峰也注意到了這一問題,他表示,可以通過地方政府和個人共同持有購置型保障性住房產權的方式,限制甚至消除牟利空間。除強制規定政府優先回購之外,還可以采用對再上市流通交易增值部分政府收取50%至90%的方式,使牟利空間降至最低,甚至消除。 承租人收入將動態監控 記者了解到,“條例”還要對公共租賃住房的準入退出制度等進行原則性的規定。之后,將對下發專門的《公共租賃房管理辦法》予以細化對接。目前,該管理辦法已經由住建部住房保障司起草,將在2012年完成起草修改工作,并下發執行。 記者了解到,對于公共租賃房的退出管理,一些地方政府進行了嘗試,將通過法規的方式得以確認。其中較有共識的管理路徑是,通過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或家庭的收入情況進行動態監管,當其超出保障覆蓋標準時,將其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提高,與同區域市場租金水平持平甚至超出,通過經濟手段對準入退出進行管理。 目前,按照全國主要大型城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公共租賃房的租金較同區域地段的租金水平低20%至30%不等。據中國經營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