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維穩失職瀆職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來源:西藏日報 2012-02-09 編輯:陳瑋
第十一條對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責任的認定,由各級維護穩定工作領導機構牽頭,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參與,組成聯合調查組經調查核實后認定。責任認定后,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按程序實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對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人員實行責任追究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對領導干部的責任追究分別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司法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實施。 第十四條 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條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受到被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干部,從責任追究決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全區各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在維護穩定工作中出現失職瀆職行為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自治區紀委、區黨委組織部、區黨委政法委、自治區監察廳、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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