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維穩失職瀆職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來源:西藏日報 2012-02-09 編輯:陳瑋
(下轉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 (七)在處理涉及穩定問題的事件過程中,擅離職守甚至臨陣脫逃,或者泄露處置措施、處理意見等工作秘密甚至向當事人通風報信的; (八)對影響穩定的重要情報信息或重大事件瞞報、謊報、緩報、漏報,導致決策失誤,喪失有利處置時機的; (九)其他應予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三章 責任追究的方式 第七條 對領導干部實行責任追究的方式分為:組織處理、紀律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凡出現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需予以組織處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視情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調整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 第九條凡出現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并構成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條款,分別對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條 領導干部在維護穩定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觸犯刑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責任追究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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