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安全條例草案"昨起廣納民意
來源:東南快報 2011-12-12 編輯:黃水來
第二章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 第十條 學校可以配備校車,或者由下列單位(以下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校車服務: (一)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許可或者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的企業; (二)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 第十一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識。 第十二條 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單位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營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制定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守則,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學校應當對學生、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演練。 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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