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出臺十措施加快臺農創業園建設
來源:東南網 2011-06-28 編輯:唐麗萍
關鍵詞: 土地 國有未用地標準減半出讓 園區內直接從事或服務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可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屬于出讓方式供地的,其中鼓勵類工業項目且屬節約集約用地的,可按國家頒布工業用地最低標準的70%確定出讓底價。對利用符合規劃的國有未利用地的,可按國家頒布工業用地最低標準的50%確定出讓底價。對入駐創業園的臺資農業企業,經依法批準,可將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期限延長至一年。保障園區內項目建設用海,比照省級重點項目優惠政策,減免地方分成部分海域使用金30%。 關鍵詞: 技術 支持創業園引進臺灣新技術 新創業園所在的縣(市、區)申請設立省級現代農業示范區,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支持。鼓勵和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閩臺農業高新技術和產品成果轉化項目按規定申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支持創業園引進和推廣臺灣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農藥、新肥料和新機具。 關鍵詞: 融資 為臺農企融資可獲風險補償 支持各類信用擔保機構為創業園的臺資農業企業和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融資提供擔保,省級財政從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對為生產性臺資農業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16‰給予風險補償,對為臺資農業貿易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10‰給予風險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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