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條例今起施行 主動戒毒免罰
來源:新華網 2011-06-26 編輯:唐麗萍
第二十二條社區戒毒人員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社區戒毒執行地的,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有關材料轉送至變更后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社區戒毒執行地變更之日起15日內前往變更后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社區戒毒時間自報到之日起連續計算。 變更后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與社區戒毒人員簽訂新的社區戒毒協議,繼續執行社區戒毒。 第二十三條 社區戒毒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戒毒執行地公安機關應當出具解除社區戒毒通知書送達社區戒毒人員本人及其家屬,并在7日內通知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四條 社區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區戒毒終止。 社區戒毒人員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區戒毒中止,由羈押場所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釋放后繼續接受社區戒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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