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條例今起施行 主動戒毒免罰
來源:新華網 2011-06-26 編輯:唐麗萍
第十一條 戒毒醫療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自愿戒毒人員開展艾滋病等傳染病的預防、咨詢教育; (二)對自愿戒毒人員采取脫毒治療、心理康復、行為矯治等多種治療措施,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范; (三)采用科學、規范的診療技術和方法,使用的藥物、醫院制劑、醫療器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依法加強藥品管理,防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流失濫用。 第十二條 符合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條件的戒毒人員,由本人申請,并經登記,可以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登記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的戒毒人員的信息應當及時報公安機關備案。 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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