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條例今起施行 主動戒毒免罰
來源:新華網 2011-06-26 編輯:唐麗萍
第四十條 社區康復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康復執行地公安機關出具解除社區康復通知書送達社區康復人員本人及其家屬,并在7日內通知社區康復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四十一條 自愿戒毒人員、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的人員可以自愿與戒毒康復場所簽訂協議,到戒毒康復場所戒毒康復、生活和勞動。 戒毒康復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為戒毒人員提供戒毒康復、職業技能培訓和生產勞動條件。 第四十二條 戒毒康復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嚴禁毒品流入,并建立戒毒康復人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機制。 戒毒康復場所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應當參照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泄露戒毒人員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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