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條例今起施行 主動戒毒免罰
來源:新華網 2011-06-26 編輯:唐麗萍
第三十二條 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脫逃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立即通知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并配合公安機關追回脫逃人員。被追回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應當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脫逃期間不計入強制隔離戒毒期限。被追回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不得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 第三十三條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批準機關應當出具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決定書,送達被決定人,并在送達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以及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四條 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在解除強制隔離戒毒3日前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出具解除強制隔離戒毒證明書送達戒毒人員本人,并通知其家屬、所在單位、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將其領回。 第三十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診斷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監管場所、羈押場所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連續計算;刑罰執行完畢時、解除強制性教育措施時或者釋放時強制隔離戒毒尚未期滿的,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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