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醫鬧

      對不斷發生的“醫鬧”等醫療糾紛,3月30日,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滋事行為制止前不得調解、糾紛責任認定前不得賠錢。

       資  訊 

      打擊醫鬧對醫患雙方都有利

      即時 | 2016-04-01 10:21

      【就目前看,打擊醫鬧是對醫患雙方都有利的事,而明確“醫療糾紛責任認定前不得賠錢息事”,有利于遏制醫鬧的發生和擴大】

      3月30日,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切實提高涉醫事件現場處置能力,各地要堅決打擊涉醫違法犯罪,維護醫院良好秩序。通知特別提到,滋事行為制止前不得調解、糾紛責任認定前不得賠錢(3月31日《京華時報》)。

      據媒體報道,近日,江西省修水縣人民醫院發生一起因嬰兒患者死亡導致的醫療糾紛。記者在醫院調查時,自稱分管醫療糾紛的副院長黃某叫囂記者多管閑事且爆粗口:“記者是最壞的,比縣里領導還壞。”這位副院長的媒介素養顯然是有問題的,但其所講的縣領導不問青紅皂白,要求先給兩萬元賠償,如果所說為真的話,也確實需要引起重視。

      現實中,大凡出現醫療糾紛,確實存在著息事寧人的傾向,表現為糾紛責任還沒有認定,已經先行賠錢。這樣一種做法,在客觀上刺激和加劇了一些醫鬧的發生。

      有必要指出,醫鬧與正常的維權截然不同。維權是患者及其家屬應有的權利,而醫鬧則多少有點無理取鬧。這里的“理”,有的時候是道理之理,有的時候是理性之理。正是因為有些醫鬧沒有道理不講理性,從而影響了正常的醫療秩序,不僅對醫生無益,而且對于一般的患者及其家屬來說,也完全沒有好處。

      每個醫生都希望有良好的從醫環境,每個患者都希望有良好的就醫環境。在良好的醫患關系中,醫生能夠輕松上陣,展現自己的水平,而患者也能夠心情愉悅地求醫看病。醫鬧的發生,可怕的不只是破壞了正常醫療秩序,影響醫院救治病人,還在醫生心中形成了一種“寒蟬效應”。拿過度檢查來說,有些檢查大可不必,但在一個人人自危的環境里,醫生為了自保,很有可能要求患者做不必要的檢查,從而加劇了看病貴。而且,醫生做的不是“復制粘貼”,很多時候也需要創新。在一個到處都是醫鬧的環境里,誰敢輕言創新?

      有人可能認為,醫鬧的背后折射出維權通道不暢的現實問題。當下很多醫鬧的發生,都往往與醫療事故引發的醫療糾紛息息相關。很多醫鬧只是患者家屬維權方式的過激化,而且是在無奈之下迫不得已的選擇。維權通道不暢的情況確實存在,這也提醒有關方面在打擊醫鬧的同時,也要一著不讓地整治紅包以及其他醫療亂象,不遺余力地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渠道不暢不是發生醫鬧的理由,也不是干擾別人就醫的理由。

      就目前看,打擊醫鬧是對醫患雙方都有利的事,而明確“醫療糾紛責任認定前不得賠錢息事”,有利于遏制醫鬧的發生和擴大。這里不是說不要賠錢,而是要不要賠錢?怎么賠錢?賠多少錢?要有規矩規范,不能隨心所欲、沒有章法。事實已經證明,世上沒有不透風的墻,息事寧人永遠不得安寧。只有把醫療糾紛納入制度化的軌道,講規矩講規范,才能得安寧。

      現代社會是一個講規則的社會,有兩個表現,一是有地方說話,二是有話好好說。第一個主要講醫院,指向的是維權通道問題;第二個主要講患者,指向的是合法合理維權問題。真正實現了“有地方說話”“有話好好說”,這樣才能保證醫療秩序,維護醫生和患者的共同利益。

      解決醫療糾紛不要“勾兌”要法治

      即時 | 2016-04-01 09:20

      記者30日從國家衛生計生委了解到,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工作的通知,明確了醫療糾紛責任未認定前不得賠錢、滋事行為未制止前不得調解、涉及死亡事件12小時內上報國家等多項具體要求。(3月31日新華網)

      醫療糾紛一直是聚光燈下的寵兒,也是大眾關注的焦點,尤其是近年來醫患關系緊張,矛盾一觸即發,到底要怎么樣才能讓醫療糾紛不再“暴力”不再“勾兌”,也走一走“素質路線”呢?

      通常,發生醫療糾紛以后大多采取的是“勾兌”的方法,而患者認為多折騰一下,多鬧鬧能多賠點,而醫院則為了息事寧人,也想賠錢了事,但是,這樣的解決方法看似完美,實則是為更好地解決醫療糾紛埋下了隱患,以至于“鬧”成了醫患糾紛中的常態。

      “中國式”醫鬧的戲碼無非就是一哭二鬧三上吊,醫院處于一種被動的局面,成了任人宰割的“小羊”,甚至為了更多的“賠償”踐踏道德底線,觸碰法律紅線,最終讓醫療糾紛橫生枝節,讓醫患關系更緊張、尷尬。

      解決醫療糾紛其實并非“賠錢了事”,也需要厘清責任,才能明確如何賠償,畢竟,誰也不愿意攤上“醫患糾紛”。醫療糾紛責任未認定前,醫療機構不得賠錢息事,這顯然是把醫療糾紛納入了法治的軌道,既讓醫療機構能夠直面醫療糾紛,也讓“醫鬧”沒發再無理取鬧,無事生非。

      其實,很多時候“醫鬧”都是被一部分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了,他們利用醫療機構的“賠錢息事”心理,利用患者痛失親人尋求公道或賠償的心理,從中擾亂公共秩序,讓“醫鬧”成為醫患關系中賣不過去的坎,只有法律,才能讓這些企圖利用“醫鬧”為職業牟利者無生存空間。

      解決“醫鬧”拿出來比私下“勾兌”要好,法律是公平、正義的化身,他不會冤枉你也不會縱容他,采取依法維權的方式,才能公正地劃分應負責任,讓雙方的合法權益得到法治的照耀,方能驅散“醫鬧”的霧霾。

      用法治營造和諧醫患關系

      即時 | 2016-04-01 09:18

      【凡事依照法律,讓正常工作的醫護人員“有人撐腰”,讓遭受損失的群眾“有地說理”,是“平安醫院”建設的題中之義】

      “有理無理,鬧大了再說”,是一些人遇到醫患糾紛時的想法;與之相應,“有責沒責,賠點錢得了”也是一些醫院處理糾紛時的態度。今后,這樣的做法將被叫停。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工作的通知》,滋事行為制止前不得調解、糾紛責任認定前不得賠錢。

      近年來,因醫療問題引發的糾紛層出不窮,已經成為社會新聞中的一個類別。從圍毆醫護人員,到花錢雇醫鬧、強迫醫生下跪,醫療領域的暴力事件和違法犯罪已經成為社會痛點。任由這一現象發酵,不僅將影響正常的醫療秩序、破壞醫患之間的信任,也將滋生社會戾氣,讓非理性的行為在社會中蔓延。正因如此,四部門此次出臺文件,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懲處涉醫犯罪,不僅劍指“花錢消災”,更力圖建立一個正常的醫療秩序、和諧的醫患關系。

      不可否認,對有些醫院負責人而言,“花錢消災”是最簡單的一種問題處理方式,只要對方喊出的價碼能夠承受,就巴不得“趕緊打發他們走”。這種解決問題的方式模糊了法理上的是非,看似“簡單快捷”,實則埋藏了很大的隱患,變相鼓勵了一些無理取鬧甚至職業醫鬧的產生。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醫院現場處置能力不足造成的。醫生都是知識分子,讓他們承擔職責之外的糾紛處理,實在是強人所難。正確的做法,應該由相關機構對涉醫事件做到充分預案、及早介入,確保事件從一開始就進入法治軌道。除此之外,還應推動完善院內調解、人民調解相結合的醫療糾紛調解體系,及時做好醫療糾紛調處工作。

      無論是對醫生還是對患者而言,遇事一斷于法都是最好的處理方式。此次出臺的文件,并不存在有人擔憂的偏袒誰的問題,而是重申法治之于和諧醫患關系的重要意義。就像很多人指出的,對一般患者而言,醫療領域存在著巨大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很容易被非理性情緒誤導。算不算醫療事故、責任由誰承擔?應該交由專業機構和法律來認定。正因如此,我國侵權責任法專門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這對作為損害方的患者來說,是公正的體現。遇到事故求助法律、依靠法律,對患者而言也是正確的選擇。換言之,依法解決糾紛,讓正常工作的醫護人員“有人撐腰”,讓遭受損失的群眾“有地說理”,是“平安醫院”建設的題中之義。

      也要看到,產生醫療糾紛的原因是復雜的,依法維護醫療秩序,應該與打擊非法行醫,治理醫德不端、過度醫療等現象同時進行。毫無疑問,醫生行業是中國最苦最累又最受氣的職業之一,76歲老中醫邊啃燒餅邊加班、醫生連續加班暈倒手術臺等新聞,讓大家感動并感嘆醫護行業的不易。然而,也有像“手術中遭兩次加價”“能動手術就不開藥、能開貴藥就不開便宜藥”等失序行為刺激著公眾神經。因此,此次出臺的《通知》也特別強調,優化服務流程,改善醫療服務,加強醫患溝通,深入開展進一步改善醫療服務行動。

      “十三五”規劃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實現“健康中國”。這既是一項國家戰略,又和每個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邁向這一目標,需要解決一系列深層次的體制機制障礙,攻克一批老大難問題,醫患關系無疑是其中的重要部分。事關人人的“健康中國”,不妨從人人皆可做起的健康醫患關系開始。

      別再把醫鬧與醫患關系綁在一起

      即時 | 2016-04-01 08:56

      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工作的通知》,要求滋事行為制止前不得調解、糾紛責任認定前不得賠錢。(3月31日《新京報》)

      醫療糾紛責任認定前不得賠錢、滋事行為制止前不得調解、加強醫院及周邊的秩序維護工作……《通知》所傳遞出的信息再明顯不過:面對醫鬧,不能再有任何形式的讓步和妥協。這種強硬的態度,無疑值得肯定。打擊醫鬧對改善醫患關系未必有實質性的幫助,但不打擊醫鬧,只會讓醫患關系更加緊張。

      很長時間以來,許多人有一種認識上的誤區,一說到醫鬧,總是會習慣性地想到,醫療體制不健全,醫療信息不對稱,以及醫患之間缺乏互信……總之是把它與醫患關系捆綁在一起。似乎體制問題不解決,醫鬧就難以根絕。于是,醫鬧成了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警方處理醫鬧案件過于寬容,醫院動輒賠錢息事寧人,繼而成為常態,醫鬧愈演愈烈。

      事實上,醫鬧與醫患關系有多大的關系呢?醫鬧確是當下醫患關系緊張的衍生品,但并不是醫患關系的必然結果。數量上看,醫鬧只是醫療糾紛事件中出現的極個別現象,只是在輿論的關注下被放大了而已,絕大多數的患者及家屬仍然選擇理性維權,因此不能錯誤地認為醫患之間一旦發生糾紛,就會有醫鬧。而從性質上看,醫鬧已經發展成為一種特殊職業,一些“職業醫鬧”實際上就是以鬧事為利益手段。動不動就在醫院擺花圈、設靈堂,惡意擾亂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甚至毆打、侮辱醫務工作者,這些行為已經脫離了正常的醫患關系,而構成了違法犯罪。

      應該說,醫鬧不僅是醫患關系的食利者,更是醫患矛盾的助推者,醫患雙方都深受其害。厘清了兩者的邊界,對于正常的醫患糾紛,通過制度化的方式來解決,而屬于醫鬧的行為,論其性質,則該打擊就打擊,該法辦就法辦,中間不該有灰色地帶。

      強制“責任認定”是治醫鬧關鍵一步

      即時 | 2016-04-01 08:37

        馮海寧

      對不斷發生的“醫鬧”等醫療糾紛,3月30日,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滋事行為制止前不得調解、糾紛責任認定前不得賠錢。

      “醫鬧”是這些年曝光率較高的一個詞。由于這種現象破壞了正常醫療秩序,影響其他患者就醫,更影響醫生工作和人身安全,近年來出臺了不少治理措施,去年還把“醫鬧”正式納入刑法修正案(九),然而醫鬧仍舊不斷,不久前深圳又發生一起醫鬧事件,死者家屬強迫主治醫生下跪燒紙錢。

      有關部門此次出臺的《通知》,亮點之一是“醫療糾紛責任未認定前,醫療機構不得賠錢息事”。眾所周知,醫鬧多發的原因之一是很多醫療機構為了息事寧人采取私了辦法,即花錢買平安,這種做法是變相鼓勵醫鬧——鬧騰越大可能賠償越高,更滋生出“職業醫鬧”。

      《通知》要求醫療糾紛責任認定前不得賠錢,在我看來是治理醫鬧的關鍵一步,為什么這么說?其一,解決醫鬧從“私了”強制為“公了”。即規避了江湖手段平息恩怨,而是通過法治軌道解決糾紛。當一切醫療糾紛都要經過責任認定,醫療機構顯然不能再“私了”,“職業醫鬧”或許沒有了市場。

      其二,有利于認定醫療責任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很多醫院之所以花錢買平安,不僅是為了盡快恢復醫療秩序,也是為了醫院聲譽(醫療機構之間競爭也很激烈),另外某些醫院領導也是為了逃避管理責任。強制“責任認定”,就便于認定醫院責任、醫院領導和醫護人員責任,有利于追責和改進醫院相關工作。

      其三,有利于維護廣大患者的利益。一起醫療糾紛,責任如何認定需要科學論證,如果醫院采取私了,很可能就模糊了糾紛責任,有可能承擔了全部責任。而為醫院花錢買平安的埋單者是誰呢?無疑是其他患者。所以,強制“責任認定”能讓醫院合理賠償,從而減少患者負擔。

      不過,要想走好強制“責任認定”這一步,還需要建立獨立、公正、透明、高效的醫療糾紛責任認定機制。雖然我國早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很不完善,比如只規定了醫療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對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處理沒有進行規定。據悉,有關部門正在制定新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

      期待有關方面制定新制度時,充分吸取醫鬧教訓,并多聽聽公眾、專家、醫療機構的意見,建立一個多方都認可的糾紛責任認定及解決機制。如果對醫療糾紛責任的認定客觀公正高效,不僅患者一方沒有鬧的借口,而且醫療機構也能避免被醫鬧折騰。但如果責任認定不客觀不公正,則難以化解醫鬧。

      當然,解決醫鬧不能依靠某一招,而是要打好“組合拳”,包括第三方調解機制要繼續完善、法律維權要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另外,患者家屬選擇醫鬧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走“公了”途徑賠償偏少,所以試圖通過“私了”得到更多賠償。因此,也有人建議適當提高“公了”的賠償標準,值得參考。

      解決醫鬧的治本之策是,一方面要向公眾普及醫學常識和法律知識;另一方面,解決醫療資源不均衡等問題,從社會層面緩解醫患矛盾。進而言之,司法層面、行政層面、社會層面、醫療層面都需要更多自我反思,需要自我糾偏與互相糾偏。

      用制度將醫患關系拉回法治軌道

      即時 | 2016-04-01 08:02

      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會讓醫生有被支撐的感覺。從最開始就讓醫生有“不服軟”的底氣,才會讓問題的解決朝著“一斷于法”的目標前進,而非一賠了之。

      深圳兒科醫生被逼下跪,廣東龍門醫生被患者砍傷,上海靜安急診醫生被打……很長一段時間來,醫鬧、暴力傷醫事件層出不窮,屢屢成為公眾話題。3月30日,國家衛計委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工作的通知》,其中,滋事行為制止前不得調解、糾紛責任認定前不得賠錢,引來巨大關注。在此次《通知》下發之前,相關部門已多次就醫患關系制定文件和采取行動。從加強醫院安防系統建設,到開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再到明確六類涉醫違法犯罪活動的處罰定罪依據,一個根本原則就是,以法治手段解決醫患矛盾,把醫患關系納入法治的軌道。

      現實中,醫患關系的惡化,一方面緣于長期以來醫療制度不完善導致的看病難看病貴,如優質醫療資源緊張、醫院“以藥養醫”等;另一方面,也緣于公眾對醫療服務質量和水平日益提升的要求,看得上病后,更希望能“看得好病”——既要能醫好病,也要心情舒暢。在此情況下,培育正常的醫療文化、養成健康的醫療心理,才能慢慢把醫患關系拉回軌道。

      “醫鬧”往往在心理上處于一種強勢地位,有親人死亡的家屬往往占據著輿論與道德的高點,即便不屬醫療事故,醫生也難以取得均勢,往往只能躲閃了之。醫院“花錢消災”,也就是建立在這種不平衡之上。滋事行為制止前不得調解、糾紛責任認定前不得賠錢的規定,雖然不一定能從根本上扭轉這樣的情況,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畢竟也會讓醫生有被支撐的感覺。

      現實中,醫生遇到大喊大鬧的情況,往往都會束手無策。在這樣的情況下,制度要得到更好地執行,需要警方及時、有效地介入,也需要院方有預案、有組織地處理。從這個角度看,即便現實不一定總是符合制度的“想象”,但從最開始就讓醫生有“不服軟”的底氣,才會讓問題的解決朝著“一斷于法”的目標前進,而非一賠了之。

      從以制度涵養文化的角度看,無論是“滋事行為制止前不得調解”,還是“糾紛責任認定前不得賠錢”,指向的其實都是“私了”。這樣的“私了”多了,會助長醫鬧的行為,讓“事情鬧大了再說”成為一些人的“路徑依賴”。同時,也會讓醫生心里窩火,久而久之會進一步破壞醫患信任,讓醫患關系陷入惡性循環,更會滋生社會的戾氣。

      我的朋友圈中,好些當醫生的朋友轉發最多的,就是各種惡性醫鬧事件,這折射出醫生的群體性焦慮。醫生是神圣的職業,讓病人盡量享有免于痛苦的尊嚴,對于醫生群體本身,同樣要確保他們有免于焦慮和恐懼的尊嚴。這不僅是為了他們,更是為了我們。

      醫院為何喜歡花錢“息事寧人”?

      即時 | 2016-04-01 07:42

      醫鬧、號販子等違法犯罪犯罪時有發生,3月30日傍晚,記者獲悉,國家衛計委、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委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工作的通知》,明確醫療糾紛責任未認定前,醫療機構不得賠錢息事;對多次到醫療機構無理糾纏或揚言報復醫務人員的患者及家屬群體,列清單重點關注;嚴格落實實名制預約掛號制度,維護公平就醫秩序。(3月31日《重慶日報》)

      大道不彰,小道必昌。世界上本沒有“醫鬧”,寵著寵著,也就有了。“機鬧”、“校鬧”等衍生品,大致也是這個道理。檢索新聞可知,“專家談湖南產婦死亡案:醫院為息事寧人賠償不妥”、“臨汾新醫院息事寧人的后面到底隱藏著什么”、“廣東潮州醫患糾紛續:醫院曾想給10萬息事寧人”……花錢買平安的醫院處事態度,在各色新聞間不斷閃爍。既然“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這不是鼓勵叢林法則、赤膊上陣又是什么?

      中國醫師協會去年進行了一項調查,其中披露,中國醫師13.07%受過身體上的傷害。醫鬧對正常醫療秩序及職業公信的傷害,由此可見一斑。既然定義為醫鬧,自然不是守法守規的訴求者。那么,醫院等醫療機構為什么長期以來形成了客觀驕縱的態勢?這個問題不搞清楚,僅僅要求“醫療機構不得賠錢息事”,恐怕就失去了前置性基礎。

      這些年,打擊醫鬧的力度也在升級。2013年,國家衛計委等11個部門聯合開展了維護醫療秩序,打擊涉醫違法犯罪的專項行動;2014年,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公安部和國家衛計委五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及至2015年,刑九的修正案把醫鬧入刑。按理說,法治給力、醫院天生也沒有做冤大頭的沖動,那么,醫鬧何以屢屢得逞、而醫院又頻頻“慷慨解囊”?

      說到底,是因為人命關天的是非之上,彼此陷入互不信任的狀態,而第三方調節機制又沒能鏗鏘發聲,結果私力救濟就成了主旋律。患者忌憚醫院技術強勢,醫院憂心患者煽風炒作。現在的調停者,又往往是醫院方的力量居多(比如各地醫學會),結果如何公平正義呢?事實上,2014年3月,江西率先通過立法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化解醫患糾紛。據報道,與2013年相比,2015年江西的醫療糾紛數量下降了37.7%;擾亂醫療秩序的“醫鬧”事件下降了78.7%。山東、上海、貴州等地也都借鑒江西做法,建立了“第三方調解”機制。但問題是,這個“第三方”如何操作、如何運營,各地標準并不相同,甚至很多地方仍沒有“第三方”機構——那么,止歇紛爭的“裁判”都沒有搞掂,急吼吼讓醫院不要掏錢的公文,能心想事成嗎?

      醫院的委屈,患者似乎不解風情;患者的憤懣,院方覺得雞同鴨講。若沒有能“擺平”雙方好好對話的平臺,靠一紙禁令,顯然難以改變雙方博弈的亂象。獨立、公信、規范的“第三方”,是解決“醫鬧”問題的關鍵。“息事寧人”不是常態,但逼著醫院“息事寧人”的,不是“醫鬧”,而是亟待轉身的糾紛是事故調處機制。

      拒賠錢買平安為解醫療糾紛指出正道

      即時 | 2016-04-01 07:24

      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昨天傍晚,國家衛計委、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委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醫療糾紛責任未認定前,醫療機構不得賠錢息事;對多次到醫療機構無理糾纏或揚言報復醫務人員的患者及家屬群體,列清單重點關注。這樣的一些措施能夠讓醫療糾紛更順暢地解決嗎?(3月31日 央廣網)

      醫患糾紛一直以來是一個熱點問題,始終是醫患關系健康發展的“梗阻”。不管是醫院方面有理,還是醫院方面無理,有的時候,患者一鬧,或者說,職業醫鬧的一折騰,似乎醫院就是一無是處了。因此,四部委聯合下發文件要求,在醫療糾紛未定性前,不能賠錢了事,不能不說是一個厘清責任、化解糾紛的前置性條款。在責任劃分清晰的基本樁上處理問題,對于醫鬧問題的解決當然能起到阻止“溢爆”的作用。

      前幾日,有一個很熱的新聞。面對醫療糾紛,江西修水某醫院負責人對媒體記者表示:“記者比縣領導還要壞”。這句話的潛臺詞是記者壞,記者曝光糾紛使醫院處于眾矢之的。縣領導也壞。縣領導為什么壞呢?因為縣領導要求醫院應先行賠付患者家屬2萬元錢,或者還會給醫院其他方面施壓,以圖平息輿論。這個案例,從一定程度上為四部委的通知起到了佐證作用。在責任未劃分前,先行賠付可能會加劇醫鬧的存在。或者更增加患者方對醫院有責任的傾向性認知。拒花錢買平安,這個漏洞堵住了,實際上是提醒醫院,在醫療中需要更加的小心謹慎。

      出臺此項規定,顯然是抓住了當前醫患糾紛的癥結,拒絕醫院或患者被這種鬧事行為所綁架。在責任劃分之前,醫院不賠付,即便是患者或者相關人員再鬧,也不賠付,這對于那些謀取不當利益的鬧事行為,顯然有“以靜制動”的作用,也給職業醫鬧們堵塞了漏洞。一旦責任劃分清楚了,再按照責任的大小,依法進行賠付或止付,這種處理方式,顯然會更加一清二楚,有章可循,沒必要通過鬧來博取本錢或者論取不當利益的機會。

      當然,這條規定具有保護醫療機構的作用,也對于患者維權劃清了底線。此條規定的出臺,既可維護醫院等公共場所秩序,又能在相對平和的環境內解決醫療糾紛,還堵住了職業醫鬧的“肇事”土壤,是一個多贏的局面。

      醫患雙方,其實從專業的角度講,患者仍然是弱勢群體。因此,醫患雙方的糾紛,在堵塞住了“鬧”解決問題的渠道的同時,還是需要規范醫患糾紛的程序,特別是在維護患者知情權,保證患者和醫院能夠處于“規則平等”的地位,與醫療機構一道,解決好橫亙在雙方之間的醫療糾紛。

      絕大多數患者或家屬,在醫療糾紛中,還是相對理性的。即便是有些沖突,但通過適當的解釋,也會以平和的方式化解雙方的糾紛。因此,對于責任劃分之前不先行賠付的規定,基礎是防醫鬧,關鍵還是要在平等條件下解決好醫療糾紛,從這一點來看,在責任的劃分也好,還是后續的賠償與否,其實拋給醫院、衛生監管部門的擔子必將更加沉重。醫院和衛生行政機構,只有以更專業、更負責的態度,才能化解患者的不滿、不解,醫患關系才能“風雨之后見彩虹”。

      不許賠錢息事,“熔斷”醫鬧惡性循環

      即時 | 2016-04-01 07:15

      【明確醫療糾紛責任認定前,醫療機構不得賠錢息事,是為了避免“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惡性循環,也有助于化解不正當的權力干預。】

      3月30日,國家衛計委、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工作的通知》,明確醫療糾紛責任認定前,醫療機構不得賠錢息事;對多次到醫療機構無理糾纏或揚言報復的患者及家屬群體,列清單重點關注。這引發廣泛關注。中央綜治辦名列發文主體之中,顯示出維護醫療秩序的綜合治理屬性。“進一步做好”則因在此問題上已有前招,這次四部門聯署是在強化重點。

      醫鬧事件頻發,動輒沖擊正常醫療秩序,如何確保醫患有個和睦的醫療環境,是個亟待破解的難題。這次四部門聯合發文無疑也很有針對性,而縱觀通知的內容,核心意圖仍然還是強調依法處理醫療糾紛,讓醫療糾紛走向法治軌道。

      就在前幾天,還發生了一件令人啼笑皆非的新聞。因為醫療糾紛,媒體記者前往一家醫院采訪,結果,醫院副院長來了句“記者比縣領導還壞”。原來,醫療糾紛一起,責任還沒有劃分認定,該縣的某位縣領導不分青紅皂白讓醫院先賠兩萬塊錢。這引發了醫院方面的不滿。

      現在,確實有很多醫療糾紛往往就是面臨這樣的困境。一旦有了醫療糾紛,往往就會形成群體性事件,而地方主政領導為了盡快平息風波,往往進行權力干預,這就讓醫療糾紛脫離了正常的法治軌道,讓事件變得更加復雜。而有的醫療機構也是出于息事寧人的心態,往往也是在責任沒有厘清之前,先行賠付。

      這些做法其實不是解決醫鬧,恰恰是助長醫鬧。給人的印象就是,不管患者一方有理沒理,只要一鬧就能獲得利益,這無異于變相鼓勵醫鬧。

      在此語境下,這次通知的內容無疑頗具現實意義。

      明確醫療糾紛責任認定前,醫療機構不得賠錢息事,是為了避免“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惡性循環,也有助于化解不正當的權力干預。對特定人群列清單重點關注,不難想見,也是為了將對醫院和醫生的事后保護移至事前保護。這些措施的針對性不言而喻。

      一個完整的醫療秩序維護網,理應覆蓋事前、事中與事后。加強醫療糾紛調解體系建設,疏通醫療糾紛司法救濟渠道,乃至深入推進醫療改革,逐步解決醫療資源分配的不均,探索推進醫療責任保險等風險分擔機制等,都是醫療秩序綜合治理的應然內容。

      不過,“未定責任不得賠錢”仍是末端施治,在既有的多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維護醫療秩序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方案》《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等“通知”“意見”之外,要徹底解決醫鬧問題,還需有關方面繼續區分出這些規定中涉及的立法責任、司法責任、行政責任與社會責任,并做好法律法規無縫銜接,將這些責任置于法律框架下理順。這將更加合乎法治要義,最終以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執法體系打擊“醫鬧”,讓醫療糾紛走向依法解決的正確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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