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法院既要在傳統司法規則下“戴著腳鐐跳舞”,也要對訴訟規則與審理機制進行創新。】 8月18日,全國乃至世界第一家互聯網法院——杭州互聯網法院正式掛牌成立。互聯網法院是在總結電子商務網上法庭經驗的基礎上設立,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以網絡平臺和傳輸設備為載體,集中審判各類網絡糾紛案件,是互聯網技術在司法創新中的深度應用。互聯網法院對于法院信息化建設,構建網絡空間治理規則,具有重要的實踐探索意義。 設立互聯網法院是司法主動適用互聯網發展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是網絡科技應用與法律制度完美融合的典范,是推進網絡強國戰略的重要改革舉措。“互聯網+”法院的本質就是運用互聯網技術來提升司法服務水平與效率。互聯網法院將傳統線下的起訴、立案、舉證、開庭、送達、判決、執行在內的訴訟活動全部拉到線上,探索為當事人提供“一站式”訴訟服務,無疑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延伸。“數據多跑腿”換來了“群眾少跑路”。互聯網法院在實現“網上糾紛網上了”功效的同時,也促使電商與網民規范網上行為,有利于促進互聯網健康生態的形成。不過,互聯網法院作為“互聯網+審判”的運行載體,為了堅守它那“護航互聯網產業發展”的“遠方與詩意”,唯有做到互聯網技術與法律保障雙輪驅動,才能真正實現制度與機制創新,才能促進互聯網更好地服務社會經濟發展。 首先,互聯網法院離不開互聯網技術的支持。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應用,為法院提升審判質效、強化訴訟服務、深化自身改革提供了強大的助力。所以互聯網法院要主動擁抱互聯網技術,構建“一體化”糾紛解決平臺,將互聯網技術深度融合到司法審判與法院管理的各個領域。要以網絡平臺與智能系統為載體,全面推進線上取證、線上審理,實現司法文書自動生成、電子簽名、電子送達,最大限度發揮互聯網法院優化、集成、智能作用;要統一數據標準規范、備案認證和信息管理服務;要將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先進技術引進審判流程中,協助法官檢索關聯法律法規與智能匹配案件類型,確保法官客觀評估案情與統一裁判標準;要使用語音識別系統自動生成庭審記錄,為當事人提供關聯案例推送以指導其理性訴訟。讓人民群眾在共享互聯網發展成果上有更多獲得感,盡快了解并適應網絡視頻審判,促進網絡糾紛案件及時高效解決。 “一花獨放不是春,百花齊開春滿園。”互聯網法院要拓展“互聯網+”審判機制的功能,充分發揮互聯網開放包容優勢,通過與公安、工商、檢察以及互聯網行業監管部門等單位之間的數據對接,鏈接行政、仲裁、公證、調解、第三方組織等訴訟外法律服務平臺,構筑以互聯網法院為主體的“一體化”網絡糾紛解決平臺,形成各方協同治理的格局,以有效預警和及時解決涉及互聯網的各種風險。另外,互聯網虛擬性、在線化、跨時空性等特征也要求互聯網法院要加強網絡安全工作,確保共享機制及共享數據的安全。一方面,互聯網法院要合法、合規地引導網絡糾紛案件數據從第三方平臺流進司法平臺;另一方面,互聯網法院也要盡可能地采取必要合理的管理措施來嚴格控制數據信息的流出,避免造成因個人信息泄露而給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另外,由于互聯網環境及其糾紛案件給法學理論與司法制度產生巨大挑戰,因此互聯網法院既要在傳統司法規則下“戴著腳鐐跳舞”,也要對訴訟規則與審理機制進行創新。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網絡糾紛案件,可以借助司法的示范性和包容力彌補法律空白,破解傳統訴訟規則不適應互聯網案件特點的難題。在“互聯網+審判”框架內,互聯網法院既要借助裁判經驗對現有訴訟進行全流程改造,也要主動探索符合我國國情、與在線審判規律相符的新型網絡審判模式,構建案件管轄、身份認證、視頻法庭、電子證據、舉證責任等訴訟規則,提升審判效率,讓人民群眾在方便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未來,可能網絡糾紛案件的當事人雙方一在天南、一居地北,但連上網線、打開電腦便可看到法官的“問候”:“張三,請確認接收你的判決書。” “網絡在技術形態上無國界,在行為制裁上有規則。”相較于創新互聯網案件的審判模式與訴訟規則,互聯網法院“孵化”網絡空間治理規則更為重要。互聯網法院的設置,將加強我國在國際網絡空間的司法存在,是我國參與國際網絡空間治理“試驗田”、制定網絡空間規則的“孵化器”。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要“努力以中國智慧、中國實踐為世界法治文明建設作出貢獻”。毫無疑問,互聯網法院如果將那些先行先試的裁判經驗升華為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引導中國互聯網司法規則形成制度樣本,那必將有利于我國擁有主導國際網絡空間規則制定的話語權。在當前我國大力推進“一帶一路”重大國家戰略背景下,跨境網絡糾紛案件勢必大幅度增加。互聯網法院如果能夠通過積累經驗形成先發優勢,成為未來跨境網絡糾紛案件的協議管轄機構也不無可能。 總之,互聯網法院作為黨中央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決策部署和重要頂層設計,要有“敢為天下先”的勇氣,積極探索互聯網司法新模式、新經驗;要不斷提升網絡糾紛案件審判水平,發揮護航互聯網經濟快速發展的作用,確立引領時代潮流的司法運行新機制,形成國際互聯網空間治理中的“杭州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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