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百雀羚一篇廣告性質的微信推送在朋友圈中廣為流傳,因其文案精煉,制作精良,受到眾多網友追捧。但很快,就有一些媒體指出,該公司的風俗畫式廣告中,多處使用明星劇照及商業圖片作為人物形象,涉嫌侵權。 大約是這幾處吧:一民國女子形象來自劉詩詩,與《決戰黎明》的劇照別無二致;男女搭乘單車取自鄭爽和李東學,版權屬電視劇《抓住彩虹的男人》,只不過被鏡像翻轉;還有董潔電視劇《花開如夢》的場景被拆分為兩部分,只是女主角換了個臉……有人說,廣告在取材的基礎上深加工,大都經過了鏡像或PS,并不涉及侵權。恰恰相反,相關法律在考慮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時,有沒有經過調整或修飾并不重要,只要經過深加工的素材依然可能被大眾辨識出原形,就在侵權范圍內。也就是說,只要相關權利方決定提起抗議或訴訟,在很大程度上就會得到法律支持。 但這則廣告至少涉及兩類權利:一是歸屬個人的肖像權(人格權),二是歸屬版權方的著作權(知識產權)。《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中的參考線就是“營利目的”,廣告當屬其列。同樣,《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得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對素材的擅自加工當然也在其中。然而,侵犯這兩項權利可能并不需要付出什么代價,查閱相關法律,侵權者所要承擔的一般是民事責任,即“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較嚴重才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等,成本權衡之下,大多侵權人和被侵權人大都選擇私下調解,這使得多數人形成一種印象:侵犯肖像權、版權算不上大事,不足掛齒。 當真不足掛齒?看似事微言輕,影響卻足夠深遠。就拿今天的版權環境來說,很多國人至今還認為下載盜版歌曲雖然不對,但算不上大事。但在美國,盜版的生存空間就相對較小,比如著名的托馬斯巨額賠償案,托馬斯因為違規下載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的會員歌曲,結果被法院判決向6家唱片公司賠償192萬美元。再就是肖像權,國外的俱樂部都會提前和運動員談好肖像權歸屬,并約定好分成比例等,因為一旦違規就會面臨巨額賠償。對比國內,知識產權在刑法保護之內,但不少人仍然沒有版權意識,由于肖像權只屬于民事范疇,受到的漠視就更為突出了,包括大家最愛使用的明星表情包等,非常之流行。 需要承認的是,使用表情包在全世界都是潮流,但大眾傳播和商業使用有別,這個分寸感一定要把握。相對來說,國內很多企業的分寸感還有欠缺,這主要是因為在互聯網時代,一些廣告商也紛紛玩起了自媒體,商業傳播和大眾傳播的邊界被混淆了,也有很多自媒體承接廣告,植入很巧妙,以至于很難辨別這類內容的性質。另外,在這個全民玩表情包的時代,從網上取得素材太容易了,截個圖,添字幕,就能放到網上傳播——然而,即便娛樂化的傳播可以理解,一些帶有廣告性質的內容也來蹭熱點,這就毫無分寸感可言了,對待這類行為,就要從主體責任入手,向一些商業行為開刀,倒逼其樹立正確觀念。 在當代社會,得益于信息傳播形態的變化,一些廣告創意開始用更精美的形式來表達,很多時候也能令人眼前一亮。但其實,很多廣告只是形式上夠新,在內容上卻停留于整合,用編輯技術將之“移花接木”,或“偷梁換柱”,即使做得再漂亮,有再多的10萬,也不能遮掩自己侵權的事實。要知道,互聯網并不是法外之地,遵守規則才能贏得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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