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民男女的結婚權,經歷了兩個“回歸”:一是從“單位”回歸到“自然人”,二是從“大學”回歸到“大學生”。前者以2003年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出臺為標志,后者以2005年教育部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為時間點。 婚姻自由系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婚姻問題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干涉。結婚權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婚姻當事人,有自愿結婚(包括離婚)和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婚姻自由是由我國憲法和婚姻法確立的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結婚權是由我國憲法和婚姻法確立的公民基本權利。不能保證結婚權,就談不上婚姻自由。 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即五四憲法第96條規定:“婚姻……受國家的保護”。現行憲法(1982)第49條除保留五四憲法的上述規定外,還增加了“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的規定。我國1980年制定、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同樣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p> 然而,在第一個“回歸”之前,我國公民的婚姻自由首先受到了“單位”的限制。根源與一個條例有關。1994年,由國務院批準、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一)戶口證明;(二)居民身份證;(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p> 按理說,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只是用來證明當事人為單身這一事實而已。但是,這一證明在實際中演變成單位介紹信,而單位介紹信又演變為單位審批。實際的操作是:只要單位不同意開介紹信,就等于單位不同意當事人結婚;而單位不同意當事人結婚,登記機關就會拒絕給當事人登記結婚,盡管理由是“材料不全”。所以,在2003年以前,我們一直是在“結婚需要單位同意”的觀念和規則下生活的。憲法和婚姻法設定的婚姻自由便遭到了扭曲。 2003年國務院的一個行政法規,即《婚姻登記條例》促成了公民結婚權的“第一個回歸”。此條例廢除了結婚登記需要男女雙方提供單位證明的制度。從此,公民結婚不再受制于單位領導的意志,只要符合法定條件的,就可獲得結婚登記。這是中國公民婚姻自由的第一次落地。 與結婚權第一個“回歸”比較,我國公民結婚權的第二個“回歸”相對來得晚一些,直至2005年才等到。 新中國成立以來,大學生的結婚權一直是被限制的。而一個明文的限制依據恰恰是到了上世紀90年代末才正式出現。1989年,原國家教委頒布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這個7號文于1990年1月20日開始實施。此文第30條明確規定:“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并在第33條強調,“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边@一規定非常明確地禁止了大學生在校期間的結婚權。從此,大學管理就游離于憲法和婚姻法之外。 按理說,原國家教委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充其量只是一個“部門規章”。規章怎么能夠限制由憲法和婚姻法設定的,并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結婚權呢?我國新修訂的立法法(2015)第80條第2款明文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p> 然而當時的環境,人們還沒有達到像今天這樣對法治的重視程度。規定按規定,行為歸行為,這是常有的事。 2001年,教育部關于高考報名的《通知》,取消了往年規定的“未婚,年齡一般不超過二十五周歲”的限制,在中國引發了一場“關于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在校大學生是否可以結婚”的大討論。 2003年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1994年舊條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所確立的“當事人結婚需要單位提供證明”的不合理規定,加速了對覆蓋在大學生結婚權上面冰雪的融化。 同年6月15日,武漢華中師范大學23歲的四年級男生陳某和武漢市一家公司24歲的職員張某在酒店舉辦婚宴,同學五十多人前往祝賀。這是武漢市第一例在校大學生公開舉行的婚禮,這恐怕也是中國第一例在校大學生的結婚事例。 2005年,在“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治?!钡臍v史背景下,教育部修訂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新規定明文取消了禁止學生結婚的條款,終于實現了公民的結婚權從“大學”到“大學生”的回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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