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政府、社會、家長、學校乃至共享單車企業,都要真正本著對孩子高度負責的態度,不能讓共享單車淪為兒童的“危險玩具”。】 據媒體報道,近日上海一名年僅11歲的男生在共享單車騎行過程中被客車卷入車底身亡,這起發生在浙江北路天潼路路口的慘劇再次引發社會對于共享單車使用問題的關注。這也是目前發生在上海的首例不滿12歲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致死案例。 共享單車作為城市出行的“新概念”產品,恍如雨后春筍出現在城市各人流密集處,在地鐵站出入口、公交車站前、各小區門前都能見到多種統一顏色的共享單車。這不僅解決了市民短途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難題,也為綠色環保作出一份貢獻。 但在實際運行中,對12歲以下兒童隨意騎行共享單車卻缺少有效的制約,有的家長甚至為孩子代刷,放任孩子騎行上下學。尤其是適逢周六日,更能看到不少孩子,成群騎行共享單車在小區路上追趕嬉鬧。這給道路交通安全增添隱患,極易誘發交通事故。 根據相關報道,,作為服務的提供方,絕大多數共享單車企業都在其使用指南或責任條款中聲明了使用規則,其中都提到,消費者的一切權利要以規范使用為前提。例如,摩拜單車與ofo單車均明確:“用戶應為符合騎自行車上路的年齡(12周歲以上)及身體條件的健康人士”。ofo單車的使用規則中還寫明:“若您不具備前述與您行為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則您及您的監護人應依照法律規定承擔因此而導致的一切后果”。 更為重要的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也有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這意味著不允許12周歲以下兒童將共享單車作為代步工具隨意騎行,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共享單車企業除了在使用指南中給出提示或工作人員在實際發現時予以阻止之外,也沒有更有效的防控手段。再加上有些企業提供的共享單車,車型本身就很小巧,兒童很容易上手,極易成為“熊孩子”的危險玩具。 聯系新聞可以看到,在上海發生的這起由12歲以下兒童騎行共享單車導致的交通事故,為共享單車企業乃至政府和全社會,如何避免兒童騎行共享單車提出了一道嚴肅命題。說實話,共享單車無法拒絕兒童使用,這也不是共享單車本身設計上的缺陷。作為一種開放性的共享產品,即便企業在制度設計上如何完善、如何給出明顯提醒甚至警示,對于某些“熊孩子”來說,根本就難以起到實際的約束作用,有時甚至會激發孩子的好奇心。 同時,要求共享單車企業強求客戶提供詳細身份信息也是不現實的,更無法禁止兒童用家長的手機去掃碼使用。還要注意的是,不少12歲兒童騎行共享單車恰恰是家長的有意而為之。因此,我們除了要求共享單車企業對騎行者給出年齡提示、履行明確告知義務之外,只能依靠家長、學校和交通執法人員的聯手合作,不給“熊孩子”留下獨自騎車的機會和空間,想方設法讓其“處處受阻”。 顯然,我們不能因為存在不少12歲以下兒童使用共享單車,容易給兒童自身帶來事故傷害而阻止共享單車的健康發展。與此同時,無論政府、社會、家長、學校乃至共享單車企業,都要真正本著對孩子高度負責的態度,不能讓共享單車淪為兒童的“危險玩具”,而這其中,家長的安全意識提升又顯得尤為關鍵。筆者以為,在加大法規宣傳,將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涉及12歲以下兒童禁騎條款進行廣泛普及之外,交通管理部門在發現有12歲以下兒童騎行共享單車時,可以嘗試對家長進行處罰,以此來“逼迫”家長加強監護和提升交通安全意識。只要全社會都來關注、重視并教育12歲以下兒童“遠離”共享單車,上海這起共享單車奪走兒童生命的悲劇或將不會再次上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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