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優惠券”是醉翁之意不在罰
2016-07-06 17:22:44?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為降低電動車和行人違規而造成的事故率,讓市民自覺遵守交通規則,自6月中旬開始,連云港市灌云縣交警大隊推出交通違規“優惠券”。記者了解到,“優惠券”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交通法規的宣傳,二是優惠方案。市民違章被罰時,憑券罰款打5折,還可現場打電話,請人答對上述規定就可免罰。(7月5日《現代快報》) 咋一看,給市民群眾發放交通違章罰款“優惠券”,人們下意識的就會認為,這是交通執法部門在縱容交通違法違章,并以這種“優惠券”的方式行罰款斂財之實。實際上他卻是醉翁之意不在“罰”。我們都知道,在城市道路交通違法中,機動車尤其是很多電動車駕駛員的違法現象,不僅非常普遍,且給他人和自身生命財產安造成的隱患也是最多。特別是電動車駕駛員普遍存在的法規意識淡漠,隨意闖紅燈擅走快車道等違法現象也是屢禁不絕,如果“逮住就罰”,不但一些車主不能接受,容易導致矛盾激化,警力資源也遠遠不能滿足需求。而且在電動車主還普遍對違章罰款存在抵觸情緒的現實情況下,“逮住就罰”更會引發眾多電動車主的反感,更會認為警方執法的目的就是為了“罰款”。 長期以來,對于普通的交通違法,一般的處理也就是罰款,盡管這種罰款處罰很有必要,也于法于規有據。但對于某些違章違法處罰,雖然事實俱在,依法應當受到處罰,然不僅駕駛員口服心不服,會認為警方是“小題大做”,一些公眾輿論也會認為不能單純的依“罰”執法,能夠以批評教育讓駕駛員認識到交通違法的危害性,承諾今后不再出現類似違法行為,還應該以批評教育為主比較“人性化”。實際上,罰款只是維護正常交通秩序的一種管理手段,最終目的還是為了消除違法現象,確保道路的安全暢通。 既然罰款只是手段而不是交通執法的目的,現實社會中,很多地方也確實存在“本末倒置”的依“罰”執法現象。回頭再看灌云縣交警大隊推出的交通違規“優惠券”,我們就感受到了他的理性與科學之處。罰款“優惠券”重點不在“罰款優惠”,他的著力點是在對交通法規的普及教育上,除了“禁摩禁電”城市以外,電動車在每一個城市的交通道路上都是“大家族”,沒有交通安全意識的提升,緊靠“逮住就罰”不但很難緩解和消除電動車交通違法亂象,警方也確實沒有那么多充足的警力資源可以應對。有媒體曾做過統計,處理一起電動車違法違章最短時間需要30分鐘,與處理其他機動車違法幾乎占用一樣的警力和時間,而且可能一起沒處理完,又有多起等待處理,警力資源無法滿足,更會耗費群眾的很多等待時間,更可能給正常的疏解指揮交通帶來重大影響,頗有些“得不償失”。 從當地交警大隊領導對此解釋的話語中不難聽出,雖然是罰款“優惠券”,但基本上是出于增添市民群眾對交通法規學習興趣而制造的“噱頭”,在實際執行中既沒有真正的“優惠”,反而達到了超過預期的普法效果。事實上,即便是存在“罰款優惠”,也不會有任何人出于“優惠”而故意違法,能夠讓市民群眾從這張“優惠券”上獲得交通法規知識,讀懂遵章守紀的重要性,在交通安全意識上獲得提升,顯然才是這張劵的“優惠”所在。 嚴格意義上說,違法罰款確實不允許“打折”,但同樣,能夠不通過罰款就能促使大眾遵守交通法規,既是更高層次的文明執法,也是執法者智慧和人性化的素質體現。交通安全關系到社會大眾,對交通違法者依法處罰,雖是保障交通安全的必要手段,但卻不是唯一,執法部門沒有把眼光盯在執法對象的錢包上,而是以提升市民群眾的守法意識和自覺性來消除違法隱患,這不僅是交通執法理念上的可貴轉變和一大進步,也是這張交通違規“優惠券”真正的內涵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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