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起中國民法典的“精氣神” 民法總則進入立法程序,意味著中國“民法典時代”即將開啟。而民法典不僅是民事規則的規范集錦,更是民族精神、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不難想象,一部新中國法制史上條文最多、篇幅最長、涉及面最寬、調整范圍最大、與群眾生活最密切的民法典即將“落成”,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期待民法總則能夠聚起整個民法典的“精氣神”,全面體現對“人”的權利關懷,充分彰顯民法典的權利精神、中國精神、時代精神。 ——弘揚權利精神。民事立法的核心要義,在于彰顯私權利、保護私權利。中國編纂民法典,就是將分散的私權利集中打包,為我們制定出一條清晰完整的權利圖譜。早在2002年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請審議時,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李鵬就稱“民法典是公民權利宣言書”。在這條通往權利正義的大道上,民法總則是一張“路線圖”,需要充分回應經濟社會發展實踐中的權利訴求,極力彰顯權利的價值,努力拓展權利的法律空間,不斷激發民間的活力。例如,民法總則草案第一百六十條,將“恢復原狀、修復生態環境”列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通過對維護環境、保護生態義務的確認,實現對公民環境權的保護。草案還為其他新型民事權利的保護留出了空間。還有學者提出,民法總則中應體現“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精神,建議把憲法已列舉出來的權利應盡可能民事化。可見,民法總則應設計出一個健全的民事權利體系,將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全面落實到民事領域,弘揚權利價值,標注權利保障新高度。 ——體現中國精神。民法典不僅是社會經濟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更是人民生活方式的總結和體現。恩格斯認為,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現了社會經濟生活條件的準則”。可見,一國民法典必須體現本國的精神風貌,與本國人民的生活方式相適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中國民法典離不開對世界經驗的借鑒和吸收,但其精神一定是內生的,是從中國的土壤中生長出來的,只有立足中國實際,弘揚優秀傳統,解決現實問題,才能使民法典更接地氣、更有價值。例如,針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道德滑坡現象,民法總則草案專門就見義勇為作出規定,明確了因見義勇為引起糾紛的責任劃分。這種為見義勇為者賦予請求權,倡導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體現出立法對傳統道德的支撐。雖然中國傳統文化中有許多內容與私法的精神格格不入,但也有不少需要今天繼續發揚,融入這些優秀的傳統價值內核,才能更加提升民事立法的中國化水平。 ——彰顯時代精神。如果說1804年《法國民法典》是19世紀風車水磨時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德國民法典》是20世紀工業社會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國的民法典則應當成為21世紀民法典的代表之作。制定一部能夠榮耀世界的民法典,是中國幾代法律人的夢想。而只有適應時代發展要求,體現新的時代特征,才能在世界范圍內標注中國民法典的新坐標。例如,民法總則草案增加了保護胎兒利益的規定,下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年齡下限標準,賦予“非法人組織”以民事主體地位,對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作出規定,這些都鮮明體現出立法以人為本的理念,彰顯法律文明的時代特征。只有建立在對時代精神的深刻把握和充分反射的基礎之上,我們的民法典才能為世界法治文明提供“中國方案”,在人類民事立法歷史上烙下“中國印記”。 本版撰文傅達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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