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不妨為有合理需求的代孕行為謹慎放行。當然,在此之前,必須對申請主體資格、申請流程、代孕機構、實施規范、各方法律關系等作出明確且嚴格的法律規定。】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新增規定:“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該草案時,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對于代孕不應一棒子打死,“禁止代孕”可改為“規范代孕”。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旨在推行計劃生育國策,即便政策已經全面放開二孩,但現實中仍會出現濫用代孕技術超生的情況,因此,相關立法擬對代孕予以規定,可以理解。實際上,衛生部2001年發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就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目前,代孕在我國是違法行為,也因此,本次草案擬對代孕進行一刀切禁止,才引發廣泛討論。實際上,對法律草案進行討論,甚至對現行法發出不同聲音,是民主法治社會的正常表現。我們不妨拋開現行法的桎梏,對“代孕”本身是否具有必要性、正當性進行純理論討論。 代孕一直以來是個敏感話題,不少人極力反對。反對者通常認為,代孕將引發諸多違法行為,比如違法超生、非法行醫;代孕將產生諸多法律糾紛;不少代孕者因非法醫療機構條件有限,身體受到傷害,等等。 而另一方面,我們也要看到,對于先天性子宮發育不良或某些遺傳病不能正常受孕的婦女,借助代孕技術或許是她們獲得血親后代的唯一選擇。一刀切禁止代孕,會在事實上否定她們的生育權,以及她們配偶的生育權。對這些人,能否通過立法賦予她們輔助生育權,實現矯正正義?我認為,立法不妨為有合理需求的代孕行為謹慎放行。當然,在此之前,必須對申請主體資格、申請流程、代孕機構、實施規范、各方法律關系等作出明確且嚴格的法律規定。 代孕,除了涉及法律問題、技術問題,還涉及倫理問題,而且倫理問題尤為突出。這就要求,相關法律在出臺前,需要經過廣泛而充分的討論,盡量達成共識,如此,代孕才能在現實中被更多人接受,也才能真正惠及不孕者。 本報特約評論員 舒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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