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旅發委下發關于《云南省推進旅行社跨界融合發展組建旅行社集團實施方案》的通知,方案中明確,將以旅行社企業為龍頭,培育和扶持一批集團化、規模化經營的綜合性旅行社集團。方案特別要求,旅行社購物次數每天不得超過1次,購物時間每次不得超過90分鐘。(12月13日《春城晚報》) 新《旅游法》出臺后,有關的爭議也隨之而來。其中的焦點是,旅行社安排游客購物是否違法。如此語境下,云南有關部門規定“旅行社購物次數每天不得超過1次,購物時間每次不得超過90分鐘”,從表面上看,是對旅行社安排購物加以限制;但從實質上分析,是承認了旅行社安排購物的合法性。由此,也給旅行社安排購物提供了操作空間:“購物每天不得超過1次”,將變成“購物每天不得少于1次”;“時間不得超過90分鐘”,也將變成“時間不得少于90分鐘”。 根據《旅游法》第35條第二款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也就是說,《旅游法》并非一概地、完全地和絕對地禁止旅行社在旅游活動中安排購物和自費項目。但是,綜合《旅游法》多項規定,旅行社安排的合法購物行為,需要滿足以下4個條件。 其一,導游、旅行社不得從中獲利;其二,旅行社不能以不合理的價格組團;其三,購物名稱、地點以及相關價格要提前說明;其四,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購物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從這4個必要條件中可以看出,《旅游法》并未對旅行社每天安排購物的次數和時間作出明確要求。可見,云南規定“旅行社購物次數每天不得超過1次,購物時間每次不得超過90分鐘”,限制旅行社購物次數和時間是“抓小放大”,非但沒有抓到問題的本質,反而給旅行社造成了誤導,甚至點開了旅行社的“笑穴”。 云南鼓勵旅行社延伸旅游產業鏈,培育和扶持一批集團化、規模化經營的綜合性旅行社集團,本無可爭議。但旅行社要發展,更要監管,兩者應相互兼顧,不可偏廢。首先,應加大監管力度,重點查處旅行社承包掛靠、不與游客簽訂旅游合同、不載明合同事項、不履行合同、使用無證導游和無資質旅游車輛、不落實委托合同、與無資質人員進行旅游業務合作等行為。同時,嚴厲查處旅行社、導游、旅游車駕駛人員脅迫、糾纏游客購物、參加自費項目、服務態度低劣等行為。特別是,明確旅行社安排購物的具體情形,為行業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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