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架教育”應補齊法律短板
2015-04-10 17:06:53?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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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虎毒不食子”,而發生在惠安縣的這起事件,確實令人感到不可思議。不管孩子有沒有錯,母親都不應該如此對待,如此暴力的行為,確實令人發指。如何保護好孩子,不能依賴于道德層面的譴責,而是應該反思法律,補齊法律層面的短板,給孩子們一個安全的避風港。 就目前而言,我國關乎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條文并不少見,但卻很難發揮出應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目前的法律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帶,不能厘清實際應用中的具體操作步驟和內容,法律規定所體現出的籠統性和原則性,導致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常常陷入尷尬之中。 另一方面,則是法律之外的配套設施不完善,法律規定在現實生活中不能得到實施。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教育行政部門、當地政府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對監護人進行監督。但是,并沒有明確究竟哪個人、哪個機構或組織是對監護情況進行主動、直接、全面監護的責任者,在實踐中很容易出現“都有監督權,誰也不監督”的情況。再比如,發現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情況后,雖然法律規定可以剝奪監護人的監護權,但對未成年人的安置機構、撫養費、生活費等各方面,都缺乏相應的配套服務。 在西方國家,除了在法律層面對未成年人保護比較周全外,在配套措施上也都及時跟進,使法律與配套措施能夠有效銜接。比如,在美國,當未成年人的父母暴力傷害未成年子女,就意味著無法履行監護義務,孩子們會被安置到由一個家庭或一個專為未成年人設立的機構撫育監護。如果可能,兒童保護部門把兒童安置在離他們生父母家庭不遠的私人家庭中。撫育家庭是由公立或私立機構招募的,并取得撫育遭受虐待、忽視或遺棄兒童資格證書的家庭。 由此,對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而言,除了要完善相關法律規定,細化相關法律條文,讓其更具操作性之外,還需要讓配套服務與法律規定形成有效的銜接。在這方面,就需要加大政府投資扶持和社會公益支持力度,完善好各項配套措施,為不幸的孩子提供一個溫暖的庇護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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