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需要首先普及反家暴法律知識,為個體自救奠定基礎;更需要家暴受害者能拿起法律武器,擺脫傳統世俗觀念,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家庭暴力已成全社會關切的焦點。4日,公檢法司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最高法還公布了5起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同時,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首場新聞發布會上,大會發言人傅瑩透露,我國首部反家暴法有望今年8月份提交審議。兩則信息,預示著國家法律對家庭暴力強制干預,替遭受家庭暴力虐待的受害人撐腰。 從司法解釋的內容看,有關反家暴的最大亮點,體現在對同一個罪名——故意殺人罪的不同處理上:一方面,因長期遭受家暴后殺害施暴人可定為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延續了以往司法實踐中的從輕發落;另一方面,實施家庭暴力主觀惡性大、手段殘忍的可按故意殺人罪定罪,最高可判死刑。這一輕一重之間,凸顯出司法懲治犯罪、保障人權的理念。 反家暴確實離不開司法“亮劍”。隨著社會發展進步和正式法律規則的介入,暗藏在家庭內部的暴力陰暗面也日漸曝光。據統計,我國大約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家庭暴力,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殺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殺人案件的近10%。兩組數據既顯示出家暴現象的普遍性,也說明家暴犯罪的嚴重程度,因而需要刑事司法以“最后的手段”強力矯治。 但司法畢竟是一種事后救濟,其對施暴者的警戒作用仍然受到傳統家庭文化的制約。作為家庭生活中的弱者,婦女和兒童對抗家暴更依賴立法的全面保護。我國《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護法》都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多為宣示性條款,可操作性和周延性不強。國外雖強調公民家庭生活的私人自由,但對家暴的立法治理顯得比較完備。目前,世界上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反家暴專門法律。美國從1980年起,警察對家庭暴力基本上改變了以往“法不入家門”的放任策略,其《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了政府的法律責任。在這種背景下,我國立法機關加快反家暴立法步伐,無疑值得期待。 問題是,在立法與司法的雙重干預下,家暴能否得到徹底矯治?對帶有私密性的家庭關系的干預,法律治理往往很難立竿見影。受傳統封建文化的影響,家庭關系中依然殘存著男權中心主義。調查顯示,家暴實施者中有相當一部分人為年紀很輕、文化程度很高、社會地位很高的男人;而一些同樣文化程度很高的女人,在遭遇家暴后也往往選擇沉默。再有,對于傳統家庭而言,尤其是農村的婦女,某種程度上依然視家暴為宿命,甚至不知道家暴是一種違法行為,在無知中選擇逆來順受??梢?,要改變這樣的環境,需要首先普及反家暴法律知識,將立法賦予的權利、司法嚴懲家暴犯罪的制度安排廣泛傳遞,為個體自救奠定基礎;更需要家暴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擺脫傳統世俗觀念,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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